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源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河府办[2008]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好我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对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气象事业是国家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探测工作是气象工作的基础,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赋予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程度直接关系到气象预报的准确率,直接影响我市城乡防灾减灾的能力建设,也直接关系到我市社会安全、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重要社会经济问题。目前,我市各级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非常严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依法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镇、乡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我市各级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应当按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向当地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备案书》的标准执行。新建、改建、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严格执行工程审批制度,坚决杜绝违法审批行为 按照中国气象局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以及广东省气象局和广东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转发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粤气〔2004〕401号)等文件规定,我市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或者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项目时,应充分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事先征得省以上气象机构的同意。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相应审批权限严格执行气象观测站迁移的各项审批程序。各级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事先征求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的意见。气象、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在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方面的合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程序以及协作沟通机制,坚决杜绝违法审批行为,避免因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 四、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气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和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全力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关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的行政行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五、加大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宣传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