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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用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未获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自用物资采用口岸登记做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相关单位: 为了保证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顺利进行,解决用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未获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自用物资的入境验证问题,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奥运会检验检疫政策的复函》(质检通函[2008]62号)要求,我局决定对用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未获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自用物资采用口岸登记做法。 报检单位可凭以下文件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登记后,免于入境验证,办理通关手续。 (1)入境货物报检单(需网上申报) (2)运单、货物清单或装箱单 (3)代理报检委托书 (4)奥运物资证明函(北京奥组委出具) (5)自用物资担保函(北京奥组委出具) (6)《入境强制性认证目录内未获证物资登记表》(见附件) 为确保奥运物资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通关速度,请各单位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登记之前按要求备齐相关资料、认真填写相关内容。 报检单位或用货单位须在物资退运出关后凭出口报关单到原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如有问题请与北京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58619145 附件:奥运会(残奥会)入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未获证物资登记表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奥运会(残奥会)入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未获证物资登记表 受理登记部门: 经办人:

报检单号

物资使用地点

是否退运

是否

退运物资

承诺物资退运出境后两周内由报检单位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凭出口报关单核销;

产品具体

使用用途

用货单位须签署承诺书,承诺对其在奥运期间的使用安全负责;奥运会结束后未获证产品必须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处理。不符合程序要求的未获证产品必须实施退运。

商务文件

合同/发票/提单

(任一,需包含产品明细,划“√”)

文件编号

本报检单位/用货单位郑重声明:本登记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正确属实,对其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对资料真实性的调查

报检单位: (签章)用货单位: (签章) 地址: 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话: 电话: 随附:1合同/发票/提单 2货物明细(见背面)

货物明细(可附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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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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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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