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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发文字号】 甘农机办发[2008]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农机办发〔2008〕15号)


各市(州)农机(农牧)局:
农机职业技能开发是培养农村实用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加强农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措施。为积极推进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甘肃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提高农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农业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农机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对通过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框架内进行。省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农业-113站负责执行实施。

第四条 农机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市场秩序,以及技术性强、服务质量要求高、关系广大消费者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领域,逐步提出职业技能资格要求。

第五条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保证鉴定质量,为农机从业人员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并逐步形成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不断加强对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鉴定工作条件,推动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农机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制定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范;
(二)负责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与质量督导员的管理;
(四)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站、培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以及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区)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本县(市、区)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实施管理。

第三章 鉴定执行机构



第十条 农业-113站是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我省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执行机构,在省农机主管部门领导下和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指导下,负责全省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执行国家和省农机主管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鉴定情况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等材料;
(四)负责全省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是经省农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农业-113站的分支机构,在农业-113站的组织管理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的设立应兼顾各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度、工作基础、工作方便性等因素合理布局。原则上每县(区、市)应设立一个工作站和一个培训鉴定基地,为充分利用资源,鼓励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合署办公。

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考核场地(包括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所)、检测仪器、操作装备等设备设施;
(二)具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基本的鉴定技术装备,证书与档案管理设施齐全,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以满足应用osam考务管理系统的需要;
(三)具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专职组织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2 - 5人;
(四)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专(兼)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3人以上;
(五)配合农业--113站已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2期或100人以上;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培训鉴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培训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培训场地(包括理论培训场地和操作技能培训场地)、检测仪器、操作装备等设备设施;
(二)具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基本的教学设施,学员档案管理设施齐全,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以满足教学管理的需要;
(三)具有熟悉农机培训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专职组织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2 - 5人;
(四)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专(兼)职教员3人以上;
(五)具有组织实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的经验;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的单位经自查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以文件形式向农业-113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培训鉴定基地)审批登记表》(见附件1)。
(二)筹建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农业-113站自接收材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六个月内,由农业-113站组织进行审查。
(一)现场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由有资质的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2-3人,审查时间1-2天;
(二)审查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现场审查结论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其中基本通过者需在二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完成后将结果及时报审查组长确认。
(四)根据现场审查结论和整改结果,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报经省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全省统一的农机职业技能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标牌,并报部农机指导站备案。

农机职业技能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标牌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或申请增加工作范围的单位,须提前六个月提出复审或扩展工作范围申请,按以上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一般结合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或培训现场进行。

第十五条 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实行站长或主任负责制。站长或主任原则上由承建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由农业-113站聘任,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站长或主任人选由承建单位提出推荐申请,并填报《甘肃省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站长培训鉴定基地主任)审批登记表》(见附件2),经承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农业-113站审定后,颁发站长或主任聘书。当出现人事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站长或主任时,按上述程序办理站长或主任转聘手续。
(一)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应按其需要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培训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与有关规定配套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工作站应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进行鉴定数据上报、信息统计及日常管理;
(三)工作站应配备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试题试卷、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鉴定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方面;
(四)工作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影响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工作站开展鉴定所用试题必须通过农业-113站从国家或行业题库中提取,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试卷的申请、运送、保管和使用。未建立试题库的职业,试题由农业部农机指导站组织专家编制,经审核确认后通过农业-113站调用;
(六)工作站应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向农业-113站推荐考评人员,推荐时实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
(七)培训鉴定基地应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要求进行培训;
(八)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农机主管部门和农业-113站;
(九)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应接受农业-113站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省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应包括:工作站的能力建设、考务管理、考评人员管理、质量管理及违规事件处理等方面以及培训鉴定基地的能力建设、教学人员管理等方面,评估方式采取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评估结果作为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机构是否保持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评人员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价的人员。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各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制度。考评人员资格的获取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见附件3),经省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参加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组织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经农业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资格认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国家统一的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三)具有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具有一级职业资格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的职责要求:
(一)考核鉴定前,考评人员应熟悉本次鉴定职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查验考核场地、设备、仪器及考核所用材料。
(二)考评人员在执行鉴定考评时应佩戴证卡,严格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考评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非正当要求,对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鉴定结束后,考评人员应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知识、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的聘用管理:
(一)实行聘任制。由农业-113站与考评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样式可参阅附件4),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考评人员每次实施鉴定考评后,工作站可给予适当津贴补助。
(二)实行“培考分开”。考评人员不得对本人参与培训的人员进行鉴定。
(三)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遇到直系亲属被鉴定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实行年度评估。农业-113站应对所聘用的考评人员建立年度考绩档案,每年的12月20日前对考评人员的工作业绩和称职情况进行年度评议(样式参见附件5),评议结果应作为考评员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应申请换发考评员资格证(卡)或经过再培训重新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换发证(卡):
(一)凡年度评估良好及以上,并每年参加考评工作三次及以上的;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深入研究并公开发表相关文章或论文的;
(三)参与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鉴定试题编写工作的。
符合直接换证(卡)条件的考评人员,需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满换证(卡)审批表》(见附件6),附本人资格有效期内的考评工作总结、技术成果复印件和本人考评员原证(卡)、聘任合同等材料,经受聘农业-113站初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部农机指导站、部鉴定中心复审,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换发新的考评员证(卡)。

资格有效期满考评员换证(卡)工作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

第五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应于每次鉴定前对鉴定工作进行策划,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本次鉴定的职业名称、等级;预计鉴定的人数;考生来源;鉴定时间、地点;考场的准备;考务人员和考评人员的拟使用计划安排;报名及资格审查等。工作方案应报农业-113站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应在实施鉴定前30日发布《鉴定公告》(见附件7),内容包括:
(一)鉴定职业(工种)的名称、等级;
(二)鉴定对象的申报条件;
(三)报名地点、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鉴定方法和参考教材;
(五)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工作站自《鉴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报名。申请人到指定地点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见附件8),并附上身份证、学业证明、现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本人证件照片3张(小2寸,用于申报审批表、准考证、证书)。

工作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步审查,将符合条件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将《上报报名数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见附件9)报送农业-113站复审,同时向农业-113站提出鉴定申请。农业-113站于收到鉴定申请后3日内作出批复。同意鉴定申请后,工作站按要求印制《准考证》(见附件10),准考证应贴本人小2寸证件照片并加盖工作站印章。

第二十五条 每次实施考核鉴定前,由农业-113站根据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鉴定对象数量组建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由获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担任,在农业-113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考评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农业-113站从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从事三次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的考评人员中指定。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小组的工作,并具有最终裁决有争议技术问题的权力。
(二)同一考评小组从事同一职业(工种)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
(三)考评小组应接受农业-113站及质量督导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农业-113站应于鉴定实施前一周,通过《试卷需求报告》向部农机指导站申请提取试卷,并按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由专人印制或监印。

农业-113站要由专人接收和保管试卷,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一旦发生失密,须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作站应依据考生数量和鉴定任务要求,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场地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考场设置、考务人员安排、鉴定所需物品和后勤服务等内容。
农业-113站应提前向上级或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指定的场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项。理论考试采用单人单桌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考试一般采用现场考核、典型作业项目或模拟操作考试,并辅之以口试答辩等形式。两项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者,即通过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还应通过专家组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监考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理论知识考试阅卷采用流水作业形式。操作技能考试考评小组依据考评规范组织考评工作,考评人员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场简况表》(见附件11)。

第二十九条 工作站应在每次鉴定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成绩数据》、《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见附件12)和本批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见附件13)报送农业-113站,经复核后一式两份报部农机指导站审核。

第三十条 农业-113站负责在部农机指导站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并将其发送到工作站,工作站负责发放给被鉴定者本人。

第三十一条 每次鉴定完毕,工作站须将以下资料归档:
(一)《鉴定公告》;
(二)《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
(三)《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
(四)鉴定申请及批复文件;
(五)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试样卷以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
(六)鉴定考生试卷;
(七)《职业技能考试考场简况表》;
(八)《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
(九)《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农业-113站归档资料为《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和鉴定申请及批复文件。

归档资料中鉴定考生试卷要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 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劳动者就业、从业、任职和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和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第三十三条 农机从业人员和相关专业在校生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有重大发明、技术创新、获取专利以及攻克技术难关等的劳动者,经部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评定,可获得或晋升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取得前20名和前10名的人员,以及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认定后,且本职业设有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可相应晋升一个职业等级。

第三十四条 经农业部核准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他任何鉴定机构不得重复鉴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三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追溯制度,逐步完善证书查询系统。严禁伪造、仿制和违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遗失、残损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等原因需要补发、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可向农业-113站提出申请,并填写《补(换)发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4),按证书核发程序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申请办理、补换发职业资格证书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鼓励农机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不断提高技能水平,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安排就业、上岗,优先安排生产、经营承包、示范推广及政府补贴项目等。

第三十八条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复核监督检查制度。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的持证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每三年由农业-113站组织工作站复核一次。工作站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第七章 质量督导



第三十九 鉴定质量督导是指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委派质量督导员,对鉴定站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法规、政策和国家(行业)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

第四十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质量督导等内容的培训。质量督导员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推荐,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和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技术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
(四)服从安排,能按照派出机构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发。

第四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省农机主管部门的质量督导员对农业-113站的工作进行督导,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的质量督导员对所辖区域的工作站的工作进行督导,督导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运行条件、鉴定范围、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被鉴定人员资格审查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导;
(三)受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托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农业-113站和工作站实施鉴定时,应有上级或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委派的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过程中,应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或经派出机构授权直接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后,应填写《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见附件15),报质量督导员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组织质量督导员不定期对农业-113站或工作站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并开展实地调查。

第四十四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农业-113站和工作站要支持、配合质量督导员开展工作,向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纳、不予改进的;
(四)弄虚作假、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建立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奖励制度。每年度对业绩突出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及培训机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和管理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分别由省农机局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并优先推荐参加农业部有关部门组织的表彰活动。

第四十六条 建立甘肃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违规处罚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停止鉴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业技能鉴定资质。
(一)取得相应鉴定资质后,两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开展鉴定工作的;
(三)管理混乱,难以保证鉴定质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鉴定过程中有非法牟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收费用、伪造证书等行为的;
(五)在工作中欺上瞒下,不向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情况的。

对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工作守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和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提请主管部门取消有关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全省农机行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工种)工作的,农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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