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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药品虫草双参酒在津销售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市[2008]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药品虫草双参酒在津销售的通知
(津食药监市[2008]104号)


各分局、稽查执法大队: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局于2008年1月30日下发了《关于对药品虫草双参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通知》(津食药监市[2008]53号),暂停该药品在我市的销售。
通知发布后,西安阿房宫药业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在原刊登媒体发布了“药品虫草双参酒违法广告更正启事”。经研究, 市局决定从即日起恢复药品虫草双参酒(国药准字b20020269)在我市的销售,请各单位做好有关通知工作。
附件:(略)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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