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之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这意味着我国的民事审判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为新世纪民事审判工作描绘出一幅新的蓝图,展示民事审判工作的未来远景,表明了我国民事审判的新发展,反映了时代对民事审判的新要求,标志着民事审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民事审判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 什么是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为什么现在要提出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如何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这是研究这一制度所必须回答的问题。下面结合审判实践提一点个人的粗浅认识,与理论和实务界的同仁们共同探索与思考: 一、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 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内涵是什么,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应当是坚持法治,保障民主,民商合一,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民商审判相适应的审判制度。 (一)坚持法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的十五大确定治国的基本方略,并经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载入了宪法。提出并实施这一方略,这是我们党和国家执政和治国方式的重大变化,它向人们昭示:我们的国家将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这不仅是改变了建国五十年来的治国方式,而且将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法治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人民权益的有力保障。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调节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最有效的手段,同时一些社会道德规范也在法律中作了规定,比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诚实信用、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等。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坚持法治,必须把民事审判工作作为法治工作来对待。我们必须首先强调民事审判工作是法治工作,同时,这项工作又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规范相统一。因此在强化法治的同时,需要兼用德治,以利于更有效地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调整各种民事关系。只有坚持把法治放在民事审判的首位,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统一,才能说真正把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到法治工作来认识和对待。 (二)保障民主 保障人民民主,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这种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是基础,法制是保障,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制,不讲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也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民事审判,这是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包容的内涵。 (三)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这是顺应民商理论发展趋势,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20年前,把经济审判从民事审判中分离出来,分设了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这主要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为当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经济纠纷,需要有相应的机构来审理这类案件。正如有的学者当时所指出的那样:经济诉讼法在理论探索上的失败,其根源在于经济诉讼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形态,或者更本质地说在于经济诉讼只是一种无法同民事诉讼相区别开来的人为“虚构”。所以,与其说是一种科学的划分,还不如说是一种历史的沿革。这种划分,既不科学,又不切实际,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从民商分立到民商合一,这是民事审判发展的必然趋势。民商合一大民事格局的形成,职责分工就较为明确了,即在实体法方面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的是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方面面的民商关系;在诉讼程序方面,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在经济一体化、法制统一性方面,适应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与国际民商衔接。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民商合一的体制。从民商分立到民商合一是经济发展的必然,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必然,也是民商理论与民商审判实践发展的必然。民商合一,必然引发法院机构设置的调整,从最高法院的机构来说,就是将原来分设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及交通庭(海事)统称为民事审判庭,根据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类型,再分设民一、民二、民三、民四等四个民事审判庭,统一在民事审判这一大的框架内,使之成为统一的整体。这不只是名称的改变,而是一次符合理论与实践的科学调整。 (四)有中国特色 我们要建立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前面讲的坚持法治,保障民主,民商合一及与国际民商的某些方面相衔接,这些只是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上的一些基本特征。但是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最本质的内涵,是必须具有中国特色。总的说,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符合中国国情,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既是原则,也是内涵。在机制上应当有这样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严格执行法律为主、司法解释为补充,兼用中华民族的道德规范的法律适用机制;二是调解、仲裁、诉讼多管齐下,协调发展,便利群众解决纠纷的程序机制;三是公开、公正、高效,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依法独立的审判工作机制;四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自律、爱岗敬业、适应时代要求、具备综合素质的法官队伍建设机制;五是办公现代化、智能化,以薪养廉的物质保障机制。 (一)关于适用法律机制 我们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有相同之处,也就是以成文法为主。首先是有法的必须依法,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种解释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规定如何具体适用的解释,而且在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下,对法律的某些规定进一步补充和具体化,实际起补充法律的作用。司法解释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司法解释如同国家法律、法规一样,具有法律赋予的效力,必须一体遵行,不允许打折扣。立法机关在立法的时候,往往留下了一些“口子”,让给最高人民法院“拾遗补缺”,在具体适用时作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也往往会遇到一些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为了统一执法必须作出解释一体遵行。 为什么在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中要提出兼用中华民族道德规范?作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法律和道德都是人们的行为规范,依法治国是基本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则是依法治国必要的辅助方式。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表现出来的强制性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如果没有道德的约束,不遵守道德规范,法律往往会失去社会基础,许多违法行为也难以靠法律手段得到有效制裁、制止和约束。有些违法现象已形成了一定的气候,成为一种社会风气,没有德治作为基础,不可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甚至会失去法律应有的强制性,所以,社会风气、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对于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来说,尤为重要。在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道德上的冲突碰撞,常常最最尖锐,如果办案不顾道德,争议难以解决,许多纠纷的解决和案件的处理,往往首先需要从道德教育入手,启发和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觉悟,德化其身,使双方能做到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民事审判工作是移风易俗、树立新道德、新风尚的工作。中华民族有着优良的道德传统,尤其是儒家思想影响深远,历史上就有儒法并用、法治与德治兼施。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为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融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政策中”。所以没有道德,也就没有法治,依法治国就会失去广泛的社会基础。 (二)关于解决争议的程序机制 调解、仲裁、诉讼协调发展,多管齐下,便利群众解决纠纷的程序机制,这是有中国特色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重实体、轻程序”,由来已久。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必须认识到解决争议的程序规则和途径,特别需要强化对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认识,以程序公开来确保司法公正。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有三条途径:一是调解(包括民间、行政、诉讼三种调解方式);二是仲裁(商事、劳动两种仲裁);三是诉讼。这三种方式,诉讼是解决纠纷和社会矛盾的最终手段。公正和效率既是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效果与目的,也是新世纪审判工作的主题。我们不但要重视个案的正确处理,更要重视整体的社会价值取向,诉讼的整体效益,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要达到这一目的,实现这一效果,不但要积极发挥仲裁的作用,而且要更好地运用调解这种方式来解决争议,同时规范和适当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更有效地发挥诉讼内外调解的作用,否则就难以解决当前民事审判的任务与力量之间的矛盾。 在适用程序机制上,还应当特别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实践证明,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裁判不公,往往首先是程序不公;浪费诉讼资源,不讲诉讼效率,也往往是不严格执行程序。充分认识程序的独立价值,还包括另外一层意义。即指诉讼程序只能由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决所适用,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非审判部门都不能适用诉讼程序,也不能超越于诉讼程序而决定对“个案”的裁决,更不能用其他程序如行政程序来决定对民事案件的裁决,评议法院裁判正确与否。 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快捷有效的法律途径,其优越性也越来越被人们看好,也是国际最通行的做法。虽然或裁或审当事人可以选择,但约定仲裁的,当事人不得未经仲裁而进行诉讼,有的争议仲裁则是诉讼的前置条件,法院对仲裁裁决有权决定是否执行。基于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与审判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仲裁应当是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程序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仲裁、诉讼多管齐下,协调发展,形成一整套程序机制,以增加解决争议的途径,提高社会效益,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 (三)关于审判工作机制 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还有一个组成部分,就是公开、公正、高效,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工作机制。公开是宪法原则,公正是追求的目的,高效是现代社会信息、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明确,公开是指依法公开,而不是无论什么案件和任何事情都公开,都要求透明度。公开必须是依法进行。公正是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性质决定的。许多西方国家实行司法独立与公正,虽有其虚伪的一面,但也有其独立的社会价值。我们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更应当是人民法院所追求、所达到的目标。司法公正,国脉所系。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前提,提高效率是关键。独立行使审判权,首先是指审判权只能有法院行使,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再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来非法干涉。与有些国家不同的是,这种独立不是法官个人的独立,而是法院的审判独立。当然也不是任何人、任何机关都可以监督,无序监督,“个案监督”,甚至代替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 高效是现代诉讼制度和时代的要求,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更是题中应有之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限,这是中国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为解决诉讼拖延而努力,都在想方设法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但很少有案件审限的规定,这是中国诉讼制度的优点,应当坚持并切实保证得到执行。但有些诉讼拖延,并非法院的原因,而是当事人滥用其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等等,致使案件久拖不决。 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还要求布局要合理,也就是说法院的设置要合理。从体制来讲,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要求的布局应当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有利于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过去法院内设机构不尽合理,不但立审不分、审监不分、审执不分,而且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都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分别由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审判庭、交通海事审判庭进行审理。致使分工和职责不明,横向与纵向关系界限不清。这些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要求。 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还需要办公现代化、智能化。现在人类已进入高科技时代、网络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决不能靠作坊式的手工操作方式来办案,而应当把高科技运用在审判实践中。同时还要实行以薪养廉,这是公正司法所要付出的经济代价。 综上,都是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为什么现在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 世纪之交提出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这不是标新立异,而是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新中国成立时,我们废除了国民党建立的所有法制体系。但破旧并未相应立新,新的法律未及制定,也缺乏制定各项新的法律的基础。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暴风骤雨式的阶级斗争,是围绕巩固已取得的政权、恢复经济,虽然在法制建设方面也作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制定了一些单行法律、法规。比如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不是刑事法律或其他法律,而是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这部以反对中国几千年封建婚姻制度,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法律一颁布,立即在全国掀起了反对包办买卖婚姻,要求婚姻自由的浪潮。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也制定了一些重要的单行法律、法规,其中不少是属于民法的范畴。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提出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由于1957年“反右”斗争的扩大化,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而主要是破坏民事法律制度。几起几落的民法、民事诉讼法起草工作均半途夭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法才真正得到了新生和发展。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现在,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大部分是民事法律,这正是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现在可以说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法律必将越来越完备。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1980年法院增设了经济审判庭,从民事审判中分离出经济审判,实际上是把商事部分从民事审判中分离出来,审理横向经济关系中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案件。这20年基本上是民商分立。对经济审判庭的成立,我们应当肯定其在历史上发挥的重要作用。但如前述,由于当时认识上的差误,即把属于宏观管理的、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调整平等主体间横向关系的法律、法规混为一谈。经过了10多年的实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两大审判合为一体,统称为民事审判,统一在大民事的框架内,这才符合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要求。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不只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更重要的是进入新世纪对民事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要求。前半个世纪的民事审判道路曲折,但进入新的世纪,时代对民事审判工作就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这样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就是时代赋予的重任了。 新世纪初,将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时期,我国综合国力将进一步增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需要: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发展、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各项重大改革措施相继出台,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种利益调整、冲突必然增多,各种深层次矛盾也日益显露出来,这里的很多矛盾和冲突是要靠民商法来调整、规范和保障。二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将进入一个更新的阶段,依法治国将更加深入人心,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人治的陈旧观念和做法必然逐步被人们所摈弃,公民的法治意识将不断增强。这些都需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来适应。三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的实施,将带动全国经济的发展。西部大开发,涉及全国战略发展计划,离不开依法治理,这就需要为民事和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治条件。实施西部大开发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其中重要的是法制观念,公正司法观念,市场经济观念,效益、效率观念等,对我国西部来说,转变这些观念尤为重要。四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对我们经济法制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认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加入世贸组织,这是第二次大的改革开放。因为西部大开发和加入世贸组织,最主要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市场开放。入世后,由于不正当竞争增多,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可能导致一些企业破产倒闭,劳动力自由流动进一步加快,涉外案件、证券、期货、知识产权案件必然增多。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它要求平等竞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建立信用机制,减少政府控制程度。此外,科学技术的进步,数字化、网络化的发展,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时代,这些必然对民事审判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都要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为适应这种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设审判机构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需要。审判部门的机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体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机构改革的特点是:(1)为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结构设置实行三个“分立”即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2)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建立民商合一的大民事格局;(3)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采取多项改革措施整体推进;(4)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实行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按照与三大诉讼法相对应划分三大审判。所以我们说,人民法院内设审判机构的这一改变不只是机构的撤并,而是为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它不仅影响民事审判本身,而且将会对立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审判实际部门民事审判新的格局、新的分工,正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法律科学理论,它必然对未来民事审判的发展方向产生重大影响。这一变化将会成为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创新的转折点,影响是深远的。 三、怎样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 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需要做好哪些工作,这需要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去不断研究、实践、探索。就当前或一个时期而言,首先要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认识要到位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在关于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中已经提到,但人们的认识并未到位,即对民事审判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必须指出,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出现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的多元化,社会生活方式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也必然给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文化生活带来多样性。这种经济结构的变化,社会关系的变化,思想意识的变化,必然带来民事纠纷增多,民事关系的复杂化。同时随之而来的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如物权法、民法典正在或者不久将制定。这些法律的出台,又将使民事审判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从法院工作来讲,民事案件占90%左右,从事民事审判的人员也约占90%。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权利意识、法制观念增强,人们对自己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视,以及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正在进行的改制,一种新的民事制度的诞生也就势在必行。如果我们认识不到民事审判制度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的重大变化,同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民事交往空间的延伸和拓展,民事审判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精神文明建设以致在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中所占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看不到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所引起的社会成员间组织和联系方式的变化;社会文化多元化以及社会成员价值观念的变化,对包括家庭和亲属关系在内的伦理道德的影响;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知识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影响等这些大发展、大变革的形势,就不可能认识到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必要,所以认识一定要到位。 (二)观念要更新 更新观念,这是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最重要的思想基础,在陈旧的观念上要建立起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是不可能的。因此,既要总结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又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的、科学的有益经验,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树立法治与德治并用的观念。治理国家要两手,即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民事审判也需要这两手。应当肯定,民事审判是法治工作,民事审判人员是法律工作者,法官是执行法律的官员,法贵在行,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法官的天职。要保证办案质量和提高办案效率,这也是不言而喻的。治理国家要靠法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不懈的贯彻执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小平同志提出过要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要法治不要人治.还是法制靠得住些的指导思想。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8月就指出:“首先要依法,不是要人治,而是要法治”。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强调指出:“对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因此,为了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也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意识。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人们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依靠各部门齐抓共管,切实树立提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民事审判如果没有道德素质来支撑,就没有扎实的基础,就不可能做得很好。事实证明,仅靠法律的强制方法来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只是治标,而不能治本。所以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不能忽视人们社会主义道德素养的提高和其应有的作用,要把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融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融于民事审判工作中,使之德化于社会、德化于本职、德化于自身。所以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结合好。 二是树立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以人为本的观念。民事审判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过去分几个庭审理多少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是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实现其民事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以人为本,保护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必须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发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高度重视民事权益的保护,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三是公平原则;四是制止权利滥用原则。审理民事案件不仅要重视实体上的保护,以实现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同时要重视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实现程序公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个是请求权,一个是处分权。对这两项权利,有些审判人员往往重视不够,往往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或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对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进行不当干预,甚至强求其接受某些没有提的诉讼请求。诉讼的独立价值主要是指只有正确地适用诉讼程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诉讼程序如同审判权一样,只能由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和行使,这也是诉讼程序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权威性的独立价值。 三是树立重视诉讼效益和效率的观念。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知识时代的要求而建立,这就需要讲效率、讲效益,市场经济是效益、效率经济。如前所述,提高效益、效率,对人民法院来说,就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司法公正;对当事人来说,就是以最小的投入实现自身的权利。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就要求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 (三)改革要深化 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是改革深化的必然结果,同时又要在改革中去不断完善。审判方式改革仅仅是改变了审理案件的过程和方式,现在应当把着力点放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目的上,把审判方式改革作为体制创新和审判机构科学运行的切入点。审判方式改革也是从过程开始、循序渐进的。提出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既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认识的不断深化,更有体制的创新。过去改革的经验要很好地总结,但更要发展、创新。 (四)队伍素质要提高 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现在中国法官在世界上数量是最多的,但不能不承认,无论是专业素质还是综合素质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承担的重任还有很大差距。新形势下的法官,既要政治坚定、学法有成、刚直不阿、清廉如水,又要有综合素质,既精通法律,又了解社会各个学科。此外,法官形象也十分重要,法官必须具备人格魅力,做到形象公正,这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所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 (五)基层基础要加强 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基层人民法院(包括派出的人民法庭),必须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好,做到使人民群众满意。因为基层法院和法官直接面向群众,生活在群众之中,全国约有90%的人员和一审民事案件在基层或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些法院和法官的审判作风、办案质量、廉政建设,以致外表形象,都会在群众中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基层基础工作中,做好人民法庭的工作又是重中之重。所以抓基层基础工作必须把人民法庭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向人民法庭倾斜,把年轻有为、优秀的法官派到人民法庭去经受锻炼,在审判工作第一线增长才干,把人民法庭作为培养高素质法官的摇篮。在这个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才有基础,才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