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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及操作规范》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

【发文字号】 新国税办[2008]2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及操作规范》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2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理顺基层征管机构设置,落实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完善基层征管体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国税发〔2007〕61号)的安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落实“两个减负”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精简业务流程、方便基层操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原则,自治区国税局将《税收征管岗责体系(试行)》和《税收征管业务岗位工作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了整合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及操作规范(2007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设置遵循的原则
(一)因事设岗的原则。岗位设置以共同属性的事项形成的业务单元为基础,结合税源管理机构调整和简化流程的要求予以确定。对现有的税收征管业务进行了整理和归类,以确保业务的完整;按照业务不交叉的要求,在确保每个岗位的事权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前提下,对税收业务进行单元化处理;以业务量均衡为基础,对单元化的税收业务进行整合,形成岗位及岗位职责。
(二)遵循法治要求的原则。对一项完整的税收业务,如果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相关工作环节必须分离或分别设立岗位的,在设置岗位时予以体现。
(三)兼顾制约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制约原则就是将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影响税收执法公正的业务按照工作环节分配到若干个岗位协作完成。遵循效率原则就是将工作性质相近的若干项税收业务归并到一个岗位完成。
(四)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将直接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岗位设为前台岗位,其它岗位为后台岗位。凡是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业务,均由前台负责办理;凡是税务机关发起的涉税业务,均由税务机关的后台岗位负责办理。
(五)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的原则。对金税工程涉及岗位在保证所有职责不遗漏、有相互制约关系的岗位必须分离的前提下,对业务存在重复或交叉的岗位进行拆分、合并,将有关的工作职责并到管理或征收系列的相关岗位中。

二、征管业务岗位的调整
以优化流程为主线,按照“繁中求简、简中求优、优中求强”的管理理念,进一步调整优化了税收征管机构的职能和岗位,形成涵盖税源监控、税款征收、税收执法、纳税服务、工作监督与考核等方面的运转体系。
(一)调整综合业务科的职责,将综合业务科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充分体现其安排部署、组织落实、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突出其征管枢纽地位。
(二)增设数据分析岗,随着税收征管业务和信息化应用工作的发展,税收分析工作已经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数据分析岗,负责数据分析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数据分析主题的选定和撰写数据分析报告,统计、生成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结果,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提供数据资料。
(三)增设纳税评估管理岗,统筹组织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的实施和考核,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工作,减轻税源管理岗的工作负担;同时,对评估难度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及上级安排的跨区经营纳税人和进出口企业的评估进行拆分,由纳税评估管理岗进行个案的案头分析,将分析出的具体疑点指标转税源管理岗开展评估约谈和实地调查,确保评估工作质量。
(四)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要求,将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并入纳税申报岗,增设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岗,负责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税档案的建立、保管,车辆购置税过户变更、车辆转入转出等档案的补建,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的复核、转办及车辆购置税档案台帐的管理;增设车辆查验岗,负责受理审核车购税纳税申报资料、免税申请、换(补)车购税完税证明申请、车辆信息变更申请、车辆过户申请、车辆转入转出申请,对车辆固定装置、车辆识别代码、装置、行驶里程等进行查验,核定车辆计税价格。同时,将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业务并入相关岗位的操作规范。
(五)将综合业务科原金税工程管理岗、企业发行岗撤销,其业务统一归并至流转税管理岗;将征管数据管理岗职责分别拆分至运行维护管理岗和数据分析岗,以提高数据监控应用质量。
(六)撤销原发票综合管理岗和税收票证管理岗,将发票综合管理岗的发票计划、调拨、运输、保管、核销等管理职能和税收票证管理岗税收票证管理职能归并到票证管理岗。
(七)撤销原计划征收科税务登记管理岗、行政许可文书受理岗、非行政许可文书受理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将税务登记管理岗、行政许可文书受理岗、非行政许可文书受理岗(部分职责)的职责归并至综合服务岗;将非行政许可文书受理岗(部分职责)、异常情况处理岗职责归并至综合审核岗;将复核岗的职责归并至科长岗。增设了税务行政处罚岗,负责处理前台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八)撤销原普通发票代开岗、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岗、发票发售岗、发票缴销岗,将普通发票代开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业务合并至发票代开岗;将发票的发售、缴销业务及发票领购申请受理、发票发售、缴销等业务归并至发票管理岗。
(九)撤销原户籍管理岗、发票管理岗、评估监控岗,其职责统一归并至税源管理岗。

三、征管业务及流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文件规定,取消了涉及国家税务总局2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4项行政许可,分别为:发票领购资格审核,拆本使用发票审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建立收支粘贴薄、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对以上涉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业务取消行政审批,改变为行政确认。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件规定,清理、减少了纳税人报送资料。
(三)修改了各类税收完税证明开具的规定,取消了《销货退回折扣(折让)证明单》业务,明确了各种售付汇证明、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申请、其他税收证明开具的受理由计划征收科综合审核岗受理,转综合业务科相关岗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由综合服务岗直接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由综合审核岗直接开具。
(四)认真落实“两个减负”,一方面,将纳税人发起的各类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并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减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使各项业务由“外流转”向税务机关“内流转”转变。单个岗位能够当场直接办结的事项,由该岗位负责直接受理、当场办结,形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单点接触,实行“一站式”服务。不能当场办结的工作事项,由前台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的文书申请,核对申请资料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负责向相关的岗位传递资料。相关岗位审批完结后,综合服务岗负责向纳税人发放审批资料和证件。避免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多头跑、多次跑,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简化涉税申请审批流程,由综合业务科统筹向税源管理部门下达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计划,避免税收管理员重复下户,减少信息传递过程,提高税源管理的工作效率,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的负担。

四、需要基层国税机关制定具体业务操作规范的事项
由于全疆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业务工作量差异较大,对部分业务的受理、流转、审批,在全疆范围内统一要求难度较大,需要各地补充制定有关业务操作规范,具体如下:
(一)减免税、资格认定事项备案类接收后即时确认办理,备案类的具体种类及内容,由地(州、市)局制定具体操作规范;报批类是否实地调查后审批或案头审核后审批的种类和实地调查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具体操作规范。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需税源管理岗实地调查的具体疑点的内容和标准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三)税收完税凭证上解销号、入库销号的具体时限及操作办法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税源管理岗实地调查的具体疑点的内容和标准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综合征管软件税务登记信息补录中主管税务官员、行业细码、商品货物存放的地址、面积、个体工商业户所在市场、摊位和信用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标识等项目录入的具体岗位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定。
(六)非定期定额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注销清算、结清税款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
(七)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可由发票管理岗直接确定定版定量、发票用票量调整的具体条件和标准以及需由税源管理岗实地调查确定的具体条件及标准,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纳税人领购发票定版定量管理办法》。
(八)纳税人缴销发票(包括企业衔头发票)实行验旧购新、交旧购新的具体范围、操作规范;对纳税人一次性缴销发票数量较大时,需由税收管理岗上门服务的标准、时限及方法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税收文书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和《关于简化纳税人报送涉税申请资料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件,结合征管工作实际,修订了《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2007年),涵盖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税收执法等各环节,供基层国税机关涉及相关业务时使用。同时,明确以下要求:
(一)表证单书种类不全的,但已在总局、区局相关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可以继续使用。
(二)表证单书联次可以根据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减少,如需要增加联次,须报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方可增加。
(三)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等信息化系统中能够自动生成的表证单书,纸质表证单书不得流转。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时填制的纸质表证单书,凡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能够生成并反映审批过程的,纸质表证单书不得流转,纸质表证单书中的审核审批意见、审核审批人签字等内容不再填写。
(五)目前增值税申报表可以录入减免税收入和减免税额,为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工作压力,对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业务,只要纸质手续完备,不再录入征管软件系统内进行待批文书审批流转。
(六)受理纳税人超限量购买发票业务时,统一使用文书《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表21041)。只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办理超限量购买专票业务时,仍使用《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表21042)文书。

六、具备征收职能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其岗位操作规范根据岗位职责比照计划征收科、税源管理科相关岗位的操作规范执行,办税窗口统一设置为综合窗口;不具备征收职能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其岗位操作规范根据岗位职责比照税源管理科相关岗位的操作规范执行。

七、原配套制度与《规范》规定不符的,以《规范》为准。对于日常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极少发生并且有相关规定的,在《规范》中未涉及,发生此类业务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范》涉及税收规范性文件截止期为2007年11月30日,之后有新规定的,办理业务时以新的规定为准。

九、修订后设置的岗位适用于各类规模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局在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时,可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方式进行配置。

十、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同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业务岗位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6〕62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岗责体系(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6〕63号)停止执行。

附件:1、税收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及操作规范(2007年版)(略)
2、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2007年版)(略)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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