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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开展涉农企业技术创新贷款项目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鲁经贸技字[2008]1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开展涉农企业技术创新贷款项目的通知
(鲁经贸技字[2008]140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农发行各市分行、省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涉农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加快涉农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创新成果的有效转化,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科技贷款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技术创新中开展贷款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项目的范围与对象
(一)贷款范围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通知》(国发[2005]44号)中明确提出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或产业化项目,以及列入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中的涉及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均属于贷款的范围。
(二)贷款对象
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法人,以及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和科研院校(所)等事业法人。

二、贷款项目种类和用途
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固定资产性质(包括知识产权等)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三、贷款项目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转化或产业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当属于以下几种类型之一:
1、列入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经省级以上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
2、通过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评定,颁给新技术新产品鉴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科技成果推广证书、科技进步奖励证书等的农业应用科技成果;
3、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鉴定的特殊品质的农业科技成果;
4、已经获得国家专利的农业应用科技成果;
5、从国外引进并经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认定或推广的农业科技成果。
(二)借款人具备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四)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对其信用等级暂不作规定。

四、贷款项目要求
各级经贸(经委)与农业发展银行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建立政府推荐项目、银行独立审贷、多方有效发展的良好合作机制。对纳入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持范围的企业,省经贸委与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将定期公布名单。对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持的企业,在财政补贴资金、创新奖励等优惠政策措施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对不配合银行监管、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其项目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列入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五、贷款项目推荐程序
符合贷款项目条件并有贷款意向的企业,要认真详实的填制《农业科技贷款项目推荐/申报表》(见附件一),各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审查汇总后,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经委和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同时报送电子版。
农业科技贷款项目申报应集中进行,第一次申报时间截止为2008年4月30日。已经获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持的项目不在本次申报范围之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山东省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马勇
电话:0531-86062000  传真:0531-86062000
e-mail:mayong19721221@126.com
中国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客户一处:亓向军
电话:0531-85189509  传真:0531-85189527
e-mail:sheir-99@163.com

附件:1、农业科技贷款项目推荐/申报表
2、农业科技贷款管理有关规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农业科技贷款项目推荐/申报表

填报地区: 填报时间:2008年月日
单位:万元
序号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与技术创新成果情况企业财务信息贷款意向
企业名称所在县区成立
时间
注册
资本
主营业务成果名称认定机构认定文号认定
时间
资产
总额
其中:
固定
资产
负债
总额
其中:
银行
借款
销售
收入
其中:科技成果覆盖产品销售收入销售
利润
净利润流动资金贷款意向固定资产贷款意向
项目名称总投资贷款
额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填报说明:1、企业财务信息为截至2007年12月31日数据;
2、根据企业综合情况,按照优先重点支持顺序填列。

附件2:
农业科技贷款管理有关规定

一、贷款原则
(一)政策导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政策及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技术先进。农业科研成果应当是行业领先、技术水平和性能较高。
(三)择优扶持。对以高新技术带动农业常规技术升级、延长农业产业链带动农业产业化水平及农业综合效益全面提高、保障食品及农林生态安全和实行工业化农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生产能力的项目优先支持。
(四)控制风险。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二、贷款对象
农业科技贷款对象(以下称借款人)主要是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法人,以及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和科研院校(所)等事业法人。

三、贷款范围
凡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通知》明确提出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均属农业科技贷款的范围。

四、贷款种类和用途
农业科技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固定资产性质(包括知识产权等)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五、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科技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转化或产业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当属于以下几种类型之一:列入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通过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评定,颁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科技成果推广证书、科技进步奖励证书等的农业应用科技成果;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鉴定的特殊品质的农业科技成果;已经获得国家专利的农业应用科技成果;从国外引进并经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认定或推广的农业科技成果。
(二)借款人具备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四)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对其信用等级暂不作规定。

六、贷款期限
农业科技贷款原则上根据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周期或生产经营周期,以及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8年。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可根据项目建设期限或达产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七、贷款方式
农业科技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由借款人自行还本付息的贷款,原则上采取担保(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质押)方式;由市(地)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财力较强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承诺对项目或借款人还本付息或其他符合农发行低风险贷款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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