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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永政办发[2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永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确保按期完成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永政办发[2007]30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通知》(永政函[2007]13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永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测算、合理分配为基础,以项目为依托,以实施集中处理工程为重点,坚持完成“十一五”减排总目标与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相结合,控制“增量”与削减“存量”相结合,集中处理与点源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减排任务如期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年度目标。到2008年底,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68万吨,在2005年4.72万吨的基础上削减0.89%;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5.17万吨,在2005年5.43万吨的基础上削减4.75%;到2010年砷排放量由2005年的0.48吨减少到0.40吨,削减0.08吨,削减率16.67%;镉排放量由2005年的0.49吨减少到0.408吨,削减0.082吨,削减率16.73%。
(二)县区目标。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和《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结合我市实际,2008年我市各县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砷和镉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详见《永州市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分配表》、《永州市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项目》(附后)。

三、形势分析
(一)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预测
1、社会经济发展情景预测
(1)城镇人口预测。2007年全市城镇人口为174.41万人,城镇人口增长率为13.8%。预测,2008年全市新增城镇人口18万人。
(2)经济发展预测。2006年,全市gdp为417.83亿元,年增长11.8%;2007年,全市gdp为514.7亿元,年增长14%。预计2008年全市gdp年增长13.5%,即全市2008年gdp增量为69.5亿元。
2007年,全市煤炭消耗量为424.5万吨标准煤。根据《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到2010年,全市煤炭消耗量控制在450万吨。预计到2008年全市煤炭消耗量为433万吨标准煤,因此,预计2008年全市新增煤炭消耗量为8.5万吨。
2、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预测
2005年,全市cod排放量为5.43万吨,其中工业cod排放量为1.17万吨,生活cod排放量为4.26万吨。
(l)工业新增量预测。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预测模式: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一基准年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基准年gdp(亿元)×2010年gdp增量(亿元),全市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17/361.47×69.5=0.225万吨,
(2)生活新增量预测。按照“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一新增城镇人口×生活化学需要量产生系数×365日”模式预测,全市2010年将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8×75×365÷1000000≈0.4665万吨。
(3)新增总量预测。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新增生活化学需要量排放量=0.225万吨+0.4665万吨=0.6915万吨。
综上,预计我市2008年cod排放总量为0.6915+5.6=6.2915万吨。
3、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预测
2005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72万吨(全部为非电力二氧化硫排放量)其中工业so2排放量为1.95万吨、生活so2排放量为2.77万吨。
非电力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预测。非电力二氧化硫新增量=基准年全市单位煤耗非电力二氧化硫排放强度×2010年煤炭增加量=4.72/390.12×8.5=0.103万吨
即:预计全市新增总量为0.103万吨。其中工业新增0.039万吨,生活新增0.063万吨。
综上,预计我市2008年so2排放总量为0.103+4.85=4.953万吨。
4.砷、镉新增排放量预测
由于严格环境准入,禁止新建外排涉砷、涉镉项目,全市新增的砷、镉两项约束性指标的增量将很少。
(二)污染物减排削减量分析
1、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含产业结构调整、节能降耗、监督管理减排等)。2008年计划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69个,可形成削减能力1.186万吨。
2、二氧化硫减排量(含产业结构调整、节能降耗、监督管理减排等)。二氧化硫计划完成减排项目42个,可形成削减能力0.47万吨/年。
3、砷、镉减排量(含产业结构调整、节能降耗、监管管理减排等)。2008年计划共安排砷减排项目3个,可形成削减能力0.58吨/年;镉减排项目3个,可形成削减能力0.082吨/年。
综合上述,全市预计可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为:化学需氧量1.186万吨/年、二氧化硫0.47万吨/年、砷0.58吨/年、镉0.082吨/年。
(三)污染物总量控制可达性分析
1、化学需氧量。根据工作目标,要完成“十一五”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2008年底,必须动态削减(0.4858+0.69 )1.1758万吨/年。在本计划减排措施100%到位的前提下,可形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186万吨/年。
2、二氧化硫。根据工作目标,要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2008年底,必须动态削减(0.18+0.103) 0.283万吨/年。在本计划减排措施100%到位的前提下,可形成二氧化硫减排量0.47万吨/年。
3、砷、镉。目前我市镉已完成“十一五”控制目标。
4、预测风险分析。以上形势分析是建立在以下条件下成立的:一是必须新建一批污水处理厂;二是煤耗量、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实际增速等不超过预测分析值;三是现有的污染源治理设施维持2007年的水平,稳定运行;四是减排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运,并稳定发挥减排作用;五是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主要污染物涉砷、涉镉企业;六是相关政策、资金、技术、措施基本到位。否则,要完成今年的减排任务还有一定困难。

四、主要措施
(一)依法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依靠结构减排。把总量指标落实到行业发展规划中,依靠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总量,为经济发展服务。
1、坚决依法淘汰、关闭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对于已经出现明显过剩产能的行业,以及水泥、铁合金、电解锰等存在潜在产能过剩问题的行业,要严格执行“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产业政策,在生产总量基本平衡的情况下,大幅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2、坚决淘汰5万吨以下化学制浆、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或生产线。5万吨以上的化学制浆、废纸造纸1万吨以上规模企业必须能稳定达标排放,现在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停产关闭。
3、加大涉砷、涉镉企业的取缔关停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涉砷、涉镉企业,一律立即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手续完备,但超标排放、验收不合格和偷排砷、镉污染物的,实施停产治理,逾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一律关闭。对于锌生产企业,生产能力为2000吨/年以下的,今年年底以前关停。
(二)优化经济发展,依靠产业减排。把总量指标落实到区域发展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依靠优化增长和集中防治降低排放总量。
1、促进产业集聚,尤其是在有色、化工、冶炼等工业产业集聚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以及污染物的集中处理、控制。
2、抓住“川气入湘”机遇,力争将燃气管道项目建设延伸到永州,促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能源消耗的污染物产生量。
3、大力推广污染集中控制、集中治理经验,实行同类排污企业相对集聚、污染集中治理。综合回用处理后的尾水,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通过规模化治理降低治理成本。
4、积极倡导工业水循环利用,推动工业企业节水减污,建设节水型企业。因地制宜,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实现污水少排放或零排放,建设节水型社会。
5、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推动企业加快节能降耗的技术改造,在有色、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工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提倡企业循环式生产,促进产业循环式组合,推动区域循环式发展,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量。
6、筛选、确定并公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在有色、冶炼、造纸、医药、食品生产、建材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法监督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狠抓环境整治,依靠区域减排。把总量指标落实到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整治中,依靠环保治理工程削减总量。
1、按照市场化管理的原则,推进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这是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改善人居环境的治本之策。按照《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湖南省城镇垃圾处理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要求,今年要抓好全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有关工作,下河线污水处理厂、道县、东安县、江永县、新田县、蓝山县、宁远县污水处理厂和30%的县级垃圾处理场必须动工建设。
2、全面推进区域污染整治。新建、扩建化工、有色、冶炼、水泥、造纸、食品制造等重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以新带老,削减排污总量,实现增产减污。从2008年至2010年,零陵区、冷水滩区城区规划区内,完全淘汰1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提高城镇居民使用燃气的比例。零陵区向家亭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要完善管网建设配套工程,完成环保验收,全面投入正常运行,提升城市污水的处理量。大力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继续抓好湘江流域整治为主线,推进流域治理,每年实施一批治理项目,削减污染负荷。争取石期河、舜水河、九疑河、新田日东河、泡水河5条河流的污染综合整治取得实效。同时,抓好采矿区的综合整治。
3、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整治。全市各类工业园区都要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按计划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进一步提升集中治理和集中控制水平。未建成集中治理设施的,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自行治理、达标排放。
4、继续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该搬迁的要搬迁,该关闭的要关闭,该整治的要限期达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四)强化限期治理,依靠项目减排。把总量指标落实到企业的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中,明确减排项目和完成时限,对不能完成减排任务、治理不达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1、加强对铁合金、冶炼、水泥、化工和造纸等行业的污染治理,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已经铁合金冶炼准入的企业,要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持长期正常运行;逐步淘汰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湘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改造要于2008年底前完成,其他企业二氧化硫的削减要按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表中的要求完成治理任务。
2、对现有排污企业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列入本方案的重点减排项目,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完善事故应急设施。对未纳入本方案的工业污染源,由各地制定治理计划,限期完成。
(五)严格环保准入,依靠源头减排。把治污防污的关口前移,严格环境准入,对不符合减排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立项,不予批准用地,不得办理环保手续,建立起有力的源头防控体系,依靠“以新带老”消化总量。
1、对新建项目,要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来源,落实到具体项目,逐步建立覆盖市、县二级管理台帐,实施动态管理,防止“一量多用、重复安排”的现象。
2、对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通过“以新带老”,在新上污染防治设施时一并对老污染进行治理或者关停现有规模小、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设施,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
3、对无法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未按期分解总量指标、签订总量削减责任书、削减任务不明确和不能按期完成的地方,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原则上将暂停审批当地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暂停安排申报国家和省里的环保专项资金。

五、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减排监管体系
1、建立健全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工作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环境统计体系,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实施联合会审、统一核定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老污染削减和新污染增加动态变化情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增强时效性,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奠定基础。
2、建立健全管用的减排监督体系。要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以及占全市工业污染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列为市控重点污染源,向社会公布,逐步启动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并与省、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联网。对尚未安装的,要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提高数据质量;对不按期安装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3、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要按照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实行目标考核,完善环保问责制,强化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定期公布各县区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要建立减排工作进展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减排情况分析会,通报进展,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环保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格排污许可监督管理
1、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排污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管。
2、加大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力度,重点是加强核发后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作用,建立统一、规范、完整的排污许可动态数据库,及时掌握企业排污情况。实行工商、环保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率先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重控制。
3、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污染严重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要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对拒不履行污染治理责任的企业,可依法实施行政代执行;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的生命和生产安全的,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停产整顿等应急措施。
(三)加大减排工作资金投入
1、积极争取国家的资金支持。国家将设立减排专项资金,用于减排工作的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项目推进。各地要抓紧筛选确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认真论证,做好前期工作,努力争取国家的资金补助。同时要积极争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向我市重点减排项目倾斜,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资金也要加大对减排项目的扶持。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减排专项资金。
2、所有排污单位要落实污染防治资金,依法治理或者委托治理企业产生的污染物。要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抓紧完善相关收费规定,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各种方式投入环保治理工程,拓宽总量减排工作的投融资渠道。
3、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市、县区环保部门要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四)加强减排工作监督管理
1、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将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环保部门负责对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每年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减排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减排监督检查机制,指导各地落实减排任务,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发展改革部门将减排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规划指导,推进对减排项目的实施。经贸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取缔“五小”企业,关停、淘汰或改造(转型)落后水泥产能,每年下达并组织实施关停、淘汰计划,同时加强对工业企业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建设、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农业部门负责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财政部门安排减排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对减排监督管理体系的投入和对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完善环保问责制,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行政监察,对减排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追究责任,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2、完善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台帐,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详细登载、准确记录。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情况必须全部纳入台帐管理。市环保部门内部及上下级环保部门之间要定期核对台帐,做到各级环保部门之间、环保部门与企业之间、环保局内部污染源台帐数据、减排数据的一致。环保部门还要与建设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台帐,保持数据一致。
(五)加大减排工作宣传力度
1、污染减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污染减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倡人人从我做起,以实际行动推动减排工作,在全市上下营造浓厚的减排氛围,掀起宣传减排、落实减排的热潮,推动全市减排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
2、宣传部门每年制定减排宣传计划,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刊播减排公益性广告,宣传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3、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单位和成果。各级政府对在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选择一批减排先进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和弘扬。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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