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南府办〔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从源头抓好狂犬病的防治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南宁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重新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调整后机构和职责如下:
一、南宁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周异决 市委常委、副市长
温守荣 副市长
副组长:
邓卫民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 耕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汤晓斌 市卫生局局长
梁兆强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张耀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苏其富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
刘志烈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晓钊 市卫生局副局长
雷 波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黄明瑞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彭 鹰 市工商局副局长
沈向东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尹奇芳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林新勤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丁 伟 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王仕荣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曹宇俊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卫生、水产畜牧兽医工作的领导。
(二)办公室及其工作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狂犬病人间防治组、狂犬病动物防治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1.办公室主任
汤晓斌(兼) 、梁兆强(兼)
2.狂犬病人间防治组
组 长:杨晓钊(兼)
成 员:
隆邦臻 市卫生局疾病控制科科长
刘慧聪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员
陈合山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科科长
黄均海 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副科长
石 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联络员:梁正铁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科长
联系电话:2413173
3.狂犬病动物防治组
组 长:雷 波(兼)
成 员:
黄世金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防疫检疫科科长
韦顶然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
李书杰 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科长
刘海荣 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科科长
杨胜安 市广播电视局宣传教育科副科长
温 娟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联络员:黄世金
联系电话:5594563
(三)各县、区要相应调整组织领导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领导辖区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全面落实狂犬病防控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研究我市狂犬病防控计划、方案及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狂犬病防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督查落实狂犬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
(二)狂犬病人间防治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做好人间狂犬病防治工作。做好人间狂犬病疫情调查和处理,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及时分析疫情发生、流行原因,为防止疫情的流行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做好狂犬疫苗的采购、分发、犬伤后伤口处理、狂犬疫苗接种等工作,查处非法行医,加强基层卫生人员业务培训。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狂犬病人间防治工作。
(三)狂犬病动物防治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犬类免疫接种工作的指导,组织疫苗的发放,负责犬只的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并对犬类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狂犬病动物防治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做好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及时掌握面上防治工作动态,及时汇总犬只管理数据,做好狂犬、野犬的捕杀工作。
(五)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监管、监测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行为。
(六)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依法查处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上市交易犬只的违法行为。
(七)城市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市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依法对病犬、野犬、放养犬及违章犬的捕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基本知识宣传、刊播科普知识及公益广告等宣传活动。
(九)财政部门要将狂犬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狂犬病防治经费。
其它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狂犬病防控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狂犬病的严重危害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灭犬和预防控制狂犬病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订方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协调部门,强化宣传,督促检查,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密切配合。各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抽足力量配合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制订强有力的预防控制狂犬病发生和流行的措施,落实各项防控责任。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参与开展灭犬及其他防控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落实对预防控制狂犬病经费投入。犬防经费和犬只捕杀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有关部门尤其是新闻媒体,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广泛宣传狂犬病防治的意义及防治知识,促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狂犬病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防控狂犬病工作。鼓励和动员群众举报违章养犬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加强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为保证狂犬病防控工作的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狂犬病防制工作的督查,对在狂犬病防治工作中不履行职责造成狂犬病流行,以及通过非法渠道购进狂犬病疫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