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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颁发部门】 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亳政办[2008]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函》(皖国土资函〔2005〕1005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据统计,我市规划区内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每亩1330元和1260元(详见表一)。

二、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9260元/亩,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9950元/亩。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农用地的青苗补偿标准和土地分类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为准,并按当季作物进行补偿。
(一)耕地的补偿标准:种植粮食作物(小麦、玉米、大豆等)的耕地1100元/亩,种植经济作物(棉花、烟叶等)的耕地2000元/亩。
(二)园地的补偿标准:园地2000元/亩,果树、桑树等果木不再另外补偿。
(三)林地的补偿标准:林业育苗地、苗圃2000元/亩,成材林1000元/亩。
(四)药材地的补偿标准:一年生药材1500元/亩;多年生药材,第一年1500元/亩,第二年2000元/亩,第三年3000元/亩,第四年1300元/亩,第五年1000元/亩(不到收获季节,适当参照第三年补偿标准执行)。
(五)菜地的补偿标准:一般性菜地青苗补偿费2000元/亩;大棚菜地青苗补偿费2000元/亩,菜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价补偿。
(六)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见表二、表三、表四。
(七)间作套种(栽)的土地,按补偿标准最高的单项作物(杂树、果树)进行补偿,不重复累加计算。

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拟定并组织实施。

五、经依法批准征收后,全部失去土地(包括“农转非”人员)或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被征地时年满16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其就业和养老保险按《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2006〕3号)执行。

六、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七、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市、县(区)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农转非”的农业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八、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原颁布的相关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九、本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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