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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和拆除废弃烟囱的通告


【颁发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和拆除废弃烟囱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8〕5号)


为进一步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对废弃烟囱进行限期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期治理范围:

(一)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吉林亚泰集团公司、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传动轴分公司等单位;

(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长春市桐源纸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莲花山滑雪场等单位;

(三)锅炉已经停用、拆除,但烟囱尚未拆除的吉林电信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春黄金研究院等单位。

二、限期治理单位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治理:

(一)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锅炉必须按照国家(gbi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和附录一的治理措施规定进行治理;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必须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及附录二的治理要求、措施进行治理;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附录二的治理要求及措施进行治理;

(四)集中供热区内的分散供暖锅炉必须淘汰,其供热任务移交集中供热热网经营单位,实行并网供热;

(五)锅炉已停用、拆除的单位,必须自行拆除废弃的烟囱。

三、限期治理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完成治理任务:

(一)生产锅炉必须在8月31日前治理完毕;

(二)采暖锅炉和参加集中供热锅炉必须在9月30日前治理完毕或入网;

(三)排水单位治理必须按附录二的限期治理时限要求完成任务;

(四)废弃烟囱必须在12月31日前拆除完毕。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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