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2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现将《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的意见》转发你们,各地、各级农牧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强化执法、专项整治,切实抓好种子市场监管,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确保种子市场安全。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的意见
(2008年3月17日)
(2008年3月17日)
针对我市农作物种子市场发展形势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因种子质量给农民造成严重损失的实际,为了进一步整顿治理种子生产经营秩序,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用种,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如何加强我市种子市场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顿种子生产秩序,规范种子生产行为
当前我市的种子生产,特别是玉米种子生产存在着争抢基地、品种侵权生产、生产合同不规范、履约率低、抢购套购种子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我市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在今后的种子生产管理中,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㈠严把种子生产单位资质关
种子生产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组织生产,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组织生产。
⒈直接组织生产的单位,必须在巴彦淖尔市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登记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生产相关种类种子的必备条件。
⒉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持有所生产种子相关种类的《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生产相关种类种子的必备条件。生产“两杂”种子的受委托方必须是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签定委托协议。
㈡严格种子生产许可的审批程序
⒈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或《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的,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和《种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⒉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生产许可证》的,经生产所在地旗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市种子管理站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良种《生产许可证》的,由生产所在地旗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市种子管理站核发;申请其它种子《备案登记表》的,由生产所在地旗县区种子管理机构核发,报市种子管理站备案。
⒊申请生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品种或者转让品种的,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授权生产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生产转基因种子的,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拟定销往区外或接受区外生产单位委托生产的种子,应当是国家或相关省、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品种。
㈢保持基地的相对稳定
种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保持种子生产基地相对稳定。
⒈在《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表》的有效期内,除原生产单位放弃生产或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或废止《备案登记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地落实生产任务,种子管理机构不得将此基地再向其他生产单位核发许可证。
⒉对于新建的种子生产基地,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批准一个种子生产企业落实生产任务,种子管理机构不得再批准其它种子生产企业在同一基地生产种子。
⒊对在收购中巧立名目、变相压等压价、无正当理由拒收种子的企业和无正当理由不交售种子的生产基地给予通报,将其定为失信企业和基地,三年内不予安排种子生产。
㈣规范种子生产合同,提高履约率
生产单位应与种子生产基地的农户签定预约生产合同,合同要统一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制的合同文本。企业和生产农户要严格履行生产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种子管理部门对合同兑现情况依法监管,提高履约率。
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加强种子生产监管
⒈种子管理机构应监督种子生产单位建立生产档案,生产档案应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并附生产单位技术指导、生产合同等材料。生产档案应由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
⒉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全市国营农牧场生产基地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及种子生产监督、田间检验和质量抽检工作;旗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及种子的生产监督、田间检验和质量抽检工作。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全市种子生产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⒊所有从事种子生产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须经过业务培训后持证上岗。任何种子生产单位不得拒绝种子管理机构对所生产种子的质量监督检验。
⒋从生产基地调运种子的,应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表》、《调运检疫证》,到相关的种子管理机构办理《种子调运证》。
㈥引导和鼓励种子生产基地组建种子生产协会
充分利用协会的组织优势在产业调研、决策咨询、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行业自律解决企业间强夺生产基地、竞相降价、恶意抬价等问题。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
近年来我市种子案件不断发生,主要是在种子经营过程中存在着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种子、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品种未审先推、虚假广告、种子包装、标签不规范、无种子经营档案、不出具购种凭证和种子执法管理人员参与种子经营等违法行为。因此,种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依法监督管理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㈠强化法律意识,加强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
要想管理好种子市场,首先必须从种子管理部门内部抓起。通过完善执法体系,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执法素质,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公正的种子执法队伍。对于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具体到人。对因玩忽职守,监管不力,滥用职权,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种子违法违规案件以及群众上访投诉,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执法管理人员直接参与种子经营和与不法经营企业沆瀣一气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⒈建立完善经营许可证件办理公开制度。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对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农作物原包装种子销售证》、《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证》的办证条件、程序予以公示,做到办证公开化、程序化、合法化。
⒉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督制度。对已获得许可证件的企业,要对照申请许可证的条件重新核查,重点查验有无骗取许可证和违法经营的行为,以及与许可证规定内容是否相符、分支机构设立及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等。对骗取许可证、丧失经营条件和违法经营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件,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⒊完善种子质量抽检制度。通过配置先进的监测设备、完善监测体系、加强检验人员培训等办法,提高检测水平。对经营企业所经营的种子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抽查,对假冒伪劣种子给予严厉打击,确保农民用种安全。
⒋加强品种管理,建立品种档案制度。把品种的选育审(认)定情况、特征特性、适应范围、产量和品质等收集归档。品种在生产上出现问题时,区域试验结果和品种审定意见往往是种子管理部门执法的主要依据,放弃作物的品种管理,将增加种子管理工作的难度。
⒌加强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与审(认)定制度。新品种引进后,首先到市种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说明种子的来源、品种名称、数量、特征特性等情况;经营企业引进新品种后,在本企业试验的同时,及时申报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组织的试验,以加快新引进品种的审(认)定速度;对于应当审(认)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认)定通过的,严格依照《种子法》和《种子条例》的规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⒍建立种子信息发布制度。凡是审(认)定通过的品种和市农牧业局推荐推广的品种,种子管理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致信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布。
⒎建立种子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各旗县区种子管理部门要在重点乡镇村组聘请种子协查员,对举报非法经营种子的,根据查处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⒏建立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联动机制,重大案件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对重大案件刻意隐瞒不报,并且庇护违法经营者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㈢严格证照管理,把好准入关
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规定做好种子经营许可证件的分级核发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于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者,依照《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⒉各级种子管理部门根据我市农业生产需要和用种数量确定种子经营企业的数额,种子经营证件的办理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标的方式确定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
㈣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⒈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利用群众举报的线索追查假劣种子和未审先推品种的生产、加工、包装车间,堵住制假售假和品种未审先推的源头。
⒉在种子销售旺季,对种子市场要固定专班专人采取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未审先推、种子质量、种子包装、种子标签、种子经营档案、销售发票等。
⒊对重点乡镇、村组开展巡回检查,将打假的主战场延伸至田间地头。
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切实维护广大使用者的权益,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
㈤种子经营企业要依法加强自律
⒈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内容包括:种子来源、品种名称、数量、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
⒉种子的包装、标签应当符合《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
⒊种子代理商(批发商)不得向无证经营者批发种子。
⒋本着谁批发、谁出票、谁负责的原则,种子代理商(批发商)与终端经销商要签定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⒌种子经营企业要参加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种子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㈥打击虚假广告,避免农民上当受骗
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工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严格按照《种子法》、《种子条例》和《广告法》的规定执行种子广告的审批程序,审核种子广告内容。凡是发布的种子广告,首先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播发。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发布广告。
⒉播发未经审查通过的种子广告,误导农民上当受骗,给农民生产造成损失的,除追究种子经营企业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种子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⒊依据《种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种子经营企业以新品种现场会、订货会、观摩会的形式变相宣传推广未经审认定品种。
三、管理与培育并重,建立现代种业体系
一是抓品种。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种质资源和科研力量,抓好良种选育和引进工作以及常规品种的提纯复壮,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种优势。二是创品牌。鼓励有实力的种子经营单位通过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引进,不断提高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和服务质量,形成品牌优势。三是重引导。鼓励和引导中小型经营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进行经营创新,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逐渐形成资金和技术力量雄厚、市场信誉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实施品牌经营的大企业主导种子市场的格局。同时,让这些大企业在有效区域内通过设立经销点(分支机构)直接销售种子和委托代销种子的形式,形成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体系。这样,既可以解决经营主体多、小、散、乱的问题,又可以保证种子的质量。一但发生问题,可追踪溯源,便于管理。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依法治种氛围
一是通过举办培训班和科技讲座的形式,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经营企业的守法意识和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二是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印发宣传材料,接受群众咨询,组织各级农业部门深入乡村巡回宣传。三是及时对查处的种子案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案说法,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四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
通过广泛宣传,使《种子法》和《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广大农民的自我防范意识,使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切实做到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行政。提高社会各界对种子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营造了依法治种的社会环境。
五、落实种子执法经费,保障种子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市、旗县区政府要按照《种子法》及《种子条例》中的规定,落实种子执法机构的种子执法经费,保障种子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