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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第三发电厂收取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经字[2008]1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继续征收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6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0日)废止 哈尔滨第三发电厂: 你厂《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关于收取热网建设费的请示》(哈三电力[2008]55号)收悉。为加快热网改造和建设步伐,改善供热状况,提高供热质量,降低烟气排放,促进环境污染的治理,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供热工程费征收范围:供热工程费征收范围为供热规划区内凡需哈尔滨第三发电厂供热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非居民住宅和新建居民住宅的用热户。 二、供热工程费为政府指导价格,征收的基准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你公司可根据供热工程的难易程度、供热远近、工程造价等情况,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对旧有非住宅供热工程费只能向下浮动不能上浮。 三、供热工程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本着“用户自愿、双方协商”的原则,由你厂和用热户双方签订供热合同。你厂负责热源输送管线和换热站建设(即用热建筑物2米以外的所有供热工程建设)。对已有锅炉供热旧房屋(旧住房免收供热工程费)进行供热改造入网的,用热单位提供的旧锅炉、房屋和小区管网等要合理作价,抵减供热工程费。 四、你厂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对军事用房、福利院、中小学校、弱势群体等给予减免优惠的具体办法,报省物价局备案。 此批复自2008年6月1日起试行至2009年5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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