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007年第109次常务会议精神,依法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决策审核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应经出资人(股东)审议批准 管战略、管投资是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出资人(股东)的基本职责。《公司法》明确规定出资人(股东)行使“审议批准公司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权利,并且这一基本权利已经体现在省属企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去,对出资人和企业双方形成制度性约束。出资人(股东)不履行审议批准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的权利是出资人的失职;企业不按约定履行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提交出资人审议批准义务是企业的失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企业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超越企业权限擅自自行决策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甚至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一些企业一边实施投资行为时有发生,一边报送投资项目,视出资人对投资行为的审议批准为可有可无的过场。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是企业极为重要的经营决策行为,决定着企业未来的经营方向和产业方向,事关企业长远发展和兴衰成败,应当经过相应程序慎重研究分析,经出资人审议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这不仅是对出资人(股东)负责,也是对企业的发展负责。今后,省属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必须报经出资人(股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先行组织实施;省属企业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必须先行报送控股股东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控股股东先行审核,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一律不得先行组织实施。 二、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应建立健全决策和实施的相关程序和制度 企业是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的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直接决定着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必须抓紧制定和建立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决策程序的制度规定、投资管理制度、定量管理指标体系,主要依靠制度来规范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这项工作应力争在半年内完成,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一)建立健全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决策程序的制度规定,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相应层面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 (二)建立健全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的定量指标体系,将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等纳入管理指标体系。 三、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审核应符合相应要件要求 (一)企业战略规划以2008年为基期,每五年编制一次。提交出资人审核的企业战略规划应具备下列要件: 1、企业战略规划草案文本(含电子版); 2、编制企业战略规划的说明;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企业投资计划每年度编制一次,于当年1月31日前提交出资人审核,并应具备下列要件: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文本(含电子版); 2、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说明;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企业投资行为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可单独提交出资人审核,但应符合下列要件: 1、投资项目概况(含电子版); 2、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3、董事会会议决议。 (四)出资人审核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提交的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相关材料,并在5个工作 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具备提交要件要求的进入下一步工作程序;不具备提交要件要求的企业补充要件。企业不予补充审核所需的要件,或要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再进入下一步工作程序。 2、经初审具备要件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论证审核程序,并出具审核意见。 3、对审核意见结论认为可行的,企业属国有独资公司的,按审核意见组织实施;属国有控股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对审核意见结论为需要修改调整的,由企业修改调整后再行审议。 四、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需明确几个问题 为了切实把规范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的相关决策审核程序落到实处,有效规避投资风险,促进企业突出主业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从今年起,一是将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行为纳入企业班子考核和业绩考核体系。二是对未经出资人审核的企业战略规划将不作为审核企业投资行为的依据;三是凡未经出资人审核同意的投资行为,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和产权手续。四是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经营失误和投资失误的责任。 特此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流程图(略) 2、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流程图(略) 3、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审核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