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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严肃纪律强化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重庆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发文字号】 渝纪发[2008]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市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工委,纪委)、监察室: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波及重庆全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实施了坚强领导,确保了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了大量专项资金,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际社会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强大的物质保障。目前,大量救灾资金和物资正集中陆续调拨到受灾地区。加强对这些款物的监管,对确保灾民救助和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推动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至关重要。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对严肃纪律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市既是受灾较重的地区之一,又肩负援助四川灾区,当好四川灾区大后方的重任,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央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并严格执行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针对这次抗震救灾的特殊性,进一步完善并执行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管理办法,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保证救灾款物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漏洞,使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 二、要确保救灾款物合理规范募集。各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抗震救灾捐款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接受。民政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救灾捐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按照正规渠道,向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捐赠款物。要加强对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捐赠和募捐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将全部捐赠款物及时通过上述可开展救灾募捐的部门和社会组织送往灾区。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摊派违反个人和单位意志进行募捐活动,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募捐活动,要及时纠正。对非法募捐、骗取民众钱财的诈骗行为,要协同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 三、确保救灾款物合理使用。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强化监督,确保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当前尤其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的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基本生活费和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到落实到位,手续完备,账款相符。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的原则,保证救灾款物用于解决灾民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恢复重建灾民倒塌损坏房屋,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以及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项目等。要对捐赠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 四、确保救灾款物及时发放到位。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要反映迅速,应急得力,以最快的速度安排发放救灾款物到灾区,确保受灾群众有衣穿、有住所、有饭吃,有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市级以上救灾款物在市政府审批后必须尽快下达地方。受灾区县(自治县)必须尽快审批下达到受灾乡镇(街道)。受灾乡镇(街道)要及时发放到群众手中。对未按规定及时发放救灾款物而导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更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提高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公开透明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救灾款物的发放,除紧急情况外,都要坚持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满意。市县两级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 六、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审计。促进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管理制度,提高救灾款物运行效率。通过审计,全面掌握财政专项拨款和国内外捐赠款物的实际情况;关注相关部门是否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的管理制度,促进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关注救灾款物是否及时拨付到位,是否存在滞留、截留、转移挪用等问题;检查款物的收入、支出、管理、分配、使用是否合规、合理;总结、促进健全完善的应急机制和救灾款物监管的长效机制、办法。从重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要向社会公布阶段性审计情况。救灾工作全面结束后,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 七、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纪律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惩处贪污、挪用、倒卖、盗卖、截留、私分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等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变卖、拍卖、出租、出售、转让抗震救灾捐赠物资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募集和骗取抗震救灾捐赠物资行为。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那些敷衍塞责、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失职渎职、临危退缩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灾区物价的监管,严肃查处严禁囤积抗震救灾物资,哄抬物价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不受影响。切实抓好国务院关于节约资金用于灾区建设的有关要求的落实,认真治理公款吃喝和公款旅游等问题,坚决制止奢侈浪费。 各级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机关和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分工负责,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又密切合作,及时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定期汇总分析有关情况,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要通过扎实有效的监管工作,保证救灾款物都用于受灾群众,发挥最大效益,以回应社会各界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关切,给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贯彻意见。市委市政府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抗震救灾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电话:中共重庆市纪委、市监察局63898844,市民政局89188346,市财政局67575340,市审计局67529320

中共重庆市纪委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审计局 20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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