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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修订)》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发文字号】 宁保监发[2008]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提高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7]54号)要求,结合宁夏保监局职责及监管实际,对《宁夏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实施规程》的有关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申报工作。 附件:1、宁夏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修订) 2、宁夏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略) 3、宁夏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常用文书范本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宁夏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修订) 一、保险机构

项 目

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筹建审批;营销服务部设立审批

1、宁夏保监局受理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筹建申请。

2、宁夏保监局受理营销服务部设立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4、《反洗钱法》。

1、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1、申请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筹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3)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5)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申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

(2)营销服务部申报表;

(3)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

(4)内部管理制度;

(5)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6)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7)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8)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

2、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

(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3、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2)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

(3)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4)演示反洗钱的内部操作流程,宁夏保监局将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3、本项规定中的营销服务部包含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

4、营销服务部的设立不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依法批准设立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2、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开业核准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洗钱法》。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筹建机构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5、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安全、消防设施检验合格;

2、建立了必要的内控管理制度;

3、建立了计算机系统;

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管人员;

5、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6、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7、机构筹建情况良好,开业验收合格。

8、演示反洗钱的内部操作流程,宁夏保监局将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1、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中应包括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3、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宁夏保监局受理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保险公司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

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协议);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2、营销服务部迁址如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应提供消防承诺书。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4、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撤销审批

宁夏保监局受理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申请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分公司撤消由总公司提出申请;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1、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3、总公司意见书。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

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高管管理人员、责任人资格及从业资格

项 目

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包括辖区内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1、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1、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总公司提出申请;

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对其任命的分公司提出申请。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不存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禁任情形;

2、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3、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4、担任保险公司分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者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学历可以由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1、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含副经理、经理助理,副经理主持工作除外)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2、与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称谓不同,但权责相同的其他负责人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序列申报。

3、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不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序列。

三、保险经营

项 目

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1、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审批受理。宁夏保监局对辖区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下列险种、幅度在30%以内的保险条款费率进行审批:

(1)依法施行强制的保险;(2)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激动车辆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等;(3)投资型保险;(4)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5)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4、《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

1、 申请文件;

2、审批表;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4、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 

5、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

6、精算责任书;

7、法律责任书;

8、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

9、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0、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完整性:申报材料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2、合法合规性: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3、准确性:条款费率内容清晰,文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4、公平性:内容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

5、公正性:不得引起不正当竞争。

6、谨慎性:费率不得危及偿付能力。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使用(不做调整)其总公司已经中国报监会审批的保险条款费率时,应在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宁夏保监局备案。

2、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30%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3、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的,应在申请函中说明保险公司名称、监管机关的批准文号;

4、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提供签字原件;

5、如果发现已审批条款费率存在问题,监管机关有权要求责令改正或者停止经营使用。

四、保险中介

项 目

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1、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拟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2、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13、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14、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2、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审批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拟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2、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13、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由宁夏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宁夏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3、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3、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拟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业务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3、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注册资本或出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有具备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2人,总数应当不少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7、拟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1、由宁夏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宁夏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代理机构

1、《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协议情况的说明;

8、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9、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10、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内控制度健全。

(3)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5)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规定的要求。

2、保险代理机构以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3、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5、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机构

1、《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8、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9、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保险经纪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3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内控制度健全。

(3)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现有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5)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规定的要求。

2、保险经纪机构以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在设立1年后,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3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此外,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时,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3、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6、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估机构

1、《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公估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

8、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领取许可证1年以上。

2、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内控制度健全。

4、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前次批准设立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

6、保险公估机构以规定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本金人民币20万元。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人民币400万元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7、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

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提交:

(1)《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作出的变更决议;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6)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应提交:

(1)《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实施方案;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换领许可证。

8、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和出资额、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

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提交: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决议;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6)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应提交: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决议;

(3)转让协议书;

(4)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变更组织形式,应提交: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实施方案;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4、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换领许可证。

9、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和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

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提交:

(1)《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作出的变更决议;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变更组织形式,应提交:

(1)《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实施方案;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换领许可证。

10、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包括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制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具有相同职权的按理人员,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宁夏地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

1、《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隐瞒,应提交材料如实说明: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审查的;

(3)曾受过金融、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4)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

(5)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6)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免除职务的;

(7)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8)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的。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3)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4)品行良好;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第(1)项的限制。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第(2)项的限制。

2、拟任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6)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7)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8)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9)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11、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包括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制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

1、《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4、《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隐瞒,应提交材料如实说明: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审查的;

(3)曾受过金融、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4)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

(5)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6)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免除职务的;

(7)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8)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的。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取得《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3)从经济工作2年以上;

(4)品行良好;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第(1)项的限制。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任职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第(2)项的限制。

2、拟任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6)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7)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8)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9)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1、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宁夏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核准。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宁夏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2、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宁夏保监局核准。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12、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核准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

1、《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决议;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隐瞒,应提交材料如实说明: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接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审查;

(3)曾因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4)曾受到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

(5)曾存在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

(6)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解除职务及其他处分;

(7)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8)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取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3)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4)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1年以上任职经历;

(5)品行良好;

(6)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任职经历的人员,可不受第(2)项的限制。

2、拟任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曾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曾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该期限未届满;

(6)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审查;

(7)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1、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由宁夏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核准。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宁夏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2、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宁夏保监局核准。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1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宁夏保监局或宁夏保监局授权委托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申请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

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1、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1、宁夏保监局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可由宁夏保监局授权委托单位进行。

1、申请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考试作弊;

(2)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场纪律的;

(3)其他作弊行为。

3、持有人遗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14、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

核准

宁夏保监局或宁夏保监局授权委托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保险经纪从业资格的人员

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1、取得保险经纪从业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保险经纪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1、宁夏保监局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2、《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可由宁夏保监局授权委托单位进行。

1、参加保险经纪从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

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

(2)违反考场纪律的;

(3)其他作弊行为。

2、持有人遗失《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15、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宁夏保监局或宁夏保监局授权委托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保险公估从业资格的人员

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1、取得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公估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

(3)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1、宁夏保监局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可由宁夏保监局授权委托单位进行。

1、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名;

(2)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

(3)违反考场纪律;

(4)其他作弊行为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遗失的,提交挂失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资格证书的换发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16、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拟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或由保险公司代为申请

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5、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记载内容由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名称或主营范围变更而需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向宁夏保监会办理变更事宜。

3、保险兼业代理人因方式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在1个月内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17、保险代理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

1、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2、保险代理机构依照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清算方案;

(3)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4)许可证原件。

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2、依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8、保险经纪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

1、保险经纪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2、保险经纪机构依照《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清算方案;

(3)许可证原件。

保险经纪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经纪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2、依照《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9、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宁夏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

1、保险公估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事项的决议;

(3)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2、保险公估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清算方案;

(3)许可证原件。

保险公估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公估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保证金除保险公估机构减少注册资本、出资额,以及解散、被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20、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1、中国保监会受理外资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请;

2、宁夏保监局受理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注:有关规定正在制定中。

1、外资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由拟设立代理机构的境外外资保险代理公司或者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人提出申请;

2、分支机构的设立由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保险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具体内容待定)

(具体内容待定)

中国保监会或者宁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具体内容待定)

附件3:
宁夏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常用文书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文回执 2、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5、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6、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7、申请人收到许可文书回执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文回执 序号: 收到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时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提交材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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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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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送达方式选择:1、领取( );2、邮寄( );3、网上公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如选择邮寄):

申请人签字: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宁保监许不受字〔〕 号
: 兹于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   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受理。其理由是: 。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宁保监许补通字〔〕第号
  : 兹于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作如下补正: 1、 2、 3、 4、 5、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宁保监许受字〔〕  号
  : 兹于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年  月  日
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宁保监许不准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 (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事实和依据:经查实, 不符合  的规定。为此,依据  的规定,决定如下: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年月日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宁保监许延字〔〕第号
: 你(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我局已于    日依法受理。因 ,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延期至 日前做出。 特此通知。
年月日
申请人收到许可文书回执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事项

 
 

宁夏保监局:

 

我(单位)已于  日收到宁夏保监局送达的

特此确认。

(签名或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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