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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石柱府办发[2008]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8〕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对旅游者造成的损害,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石柱旅游良好形象,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石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处置旅游者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国(境)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重大旅游者伤亡事件。

1.3.2 突发公共事件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灾害和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和森林火灾,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它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4 基本原则

1.4.1 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救险先救人,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1.4.2 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下,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3 及时报告,畅通信息。各乡镇政府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及县旅游局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工作。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旅游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旅游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县旅游局各科(室)科长(主任)、旅游监察执法队队长、各乡镇旅游办(或安监办)主任组成。

2.2 工作职责

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监督全县旅游经营单位落实有关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区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预警信息;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旅游者救援信息;负责处理市旅游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3 预警发布



3.1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

县旅游局应根据有关部门和乡镇提供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我县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县旅游局根据市旅游局、有关部门和乡镇提供的情况和资料,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向全县发出相关旅游预警信息。

4 救援机制



4.1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4.1.1 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人数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3)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1.2 分级响应

(1)当发生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的领导和市旅游局的指导下,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参与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当发生较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应急委启动应急预案,在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的领导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县旅游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当发生一般(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旅游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2.1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县旅游局报告情况。

4.2.2 县旅游局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景区景点等发生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旅游局。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3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1 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报告,服从卫生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政府和县旅游局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发生疫情所在地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做好旅游团队住宿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工作。如卫生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发生疫情所在地政府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县旅游局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局。

(3)经卫生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发生疫情所在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有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县旅游局通报情况,由县旅游局向团队需经过地区的旅游局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政府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县旅游局报告。县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县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乡镇协助、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旅游局。

4.3.2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卫生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

(2)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和配合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县旅游局报告。

(3)事发地政府在向县旅游局报告后,县旅游局应立即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通报有关情况,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县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县旅游局除按规定上报外,要督促有关乡镇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4.4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4.1 当发生港澳台或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县旅游局要积极配合卫生、安监等部门及时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必要时通知港澳台地区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要通过县外事办或组团旅行社等,及时向有关地区或国家通报事件处理情况;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有关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等提供方便。

4.4.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散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情况。

4.5 国(境)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我县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游客伤亡的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按照国家旅游局、外交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进行救援,力争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

4.6 分级制订应急预案

4.6.1 县旅游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县政府应急办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联合制订相关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演练。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努力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4.6.2 县旅游局督促县内的旅行社、星级饭店以及旅游景区,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本预案的处置程序,制订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演练。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7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县旅游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并与有关部门形成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保证应急信息24小时畅通。如应急救援电话号码更换,应提前半个月向社会公布。

4.8 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要经过市旅游局或县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把关审核,由县政府应急办或县政府新闻办会同县旅游局统一发布。必要时,启动《石柱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新闻发布工作。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事发所在地政府、县旅游局报告。

5.1.1 发生较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类事故,相关乡镇政府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县旅游局报告,同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旅游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同时向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通报情况,在1小时内上报市旅游局。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做出书面调查总结报告。

5.1.2 发生一般(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乡镇政府在接报后立即报告县旅游局,县旅游局接报后半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同时向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通报情况。

5.2 信息续报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跟踪续报抢险救援和处理情况,直至应急处置结束。

5.2.1 发生重大(ⅰ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乡镇政府每天2次向县旅游局续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县旅游局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市旅游局报告。

5.2.2 发生较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乡镇政府每天1次向县旅游局续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县旅游局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市旅游局报告。

5.2.3 发生一般(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乡镇政府6小时内向县旅游局上报备案。

6 应急保障和演练



县旅游局定期组织县内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以及旅游景区,围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加强对旅游企业和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熟悉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应急预案救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知识,保持应急信息畅通,切实保证应急处置的相互衔接与协调。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县旅游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由县旅游局负责制订和解释。

7.2 预案公布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信息报送系统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信息报送系统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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