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2009年度直接使用外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天津市2009年度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和《天津市2009年度对外贸易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2009年度直接使用外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 (津党发〔2004〕7号)精神,充分调动全市各区县、各部门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市使用外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工作思路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实现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我市直接使用外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价及奖励原则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严格评价制度,确保2009年全市使用外资目标的完成。实行激励机制,奖优奖强,充分挖掘调动各区域的招商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实施综合考评,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及内容。
1﹒直接使用外资评价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评价内容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我市境内以现金、实物等形式的全部投资。
2﹒政府服务评价对象包括: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评价内容包括:评价对象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评价标准。
1﹒直接使用外资的评价工作由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根据《天津市直接利用外资质量评价办法》(津政办发〔2007〕2号)的规定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凡完成全年合同外资及直接实际使用外资工作目标且评价得分超过60分的为评价合格。
2﹒政府服务评价工作由市对外开放协调推动小组根据市统计局千户企业调查结果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部门行政效能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价。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奖励共设先进奖、鼓励奖、升位奖、特别奖、服务奖五个奖项。
1﹒先进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金奖奖励金额25万元,银奖奖励金额20万元,铜奖奖励金额15万元。凡评价合格的区县,依较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增加额排列名次。排名最高的获金奖,排名第二、第三的获银奖,排名第四、第五、第六的获铜奖。
2﹒鼓励奖。凡评价合格但未获得先进奖的区县,获鼓励奖,每名奖励4万元。
3﹒升位奖。凡评价合格且未获先进奖的区县,较上年排名每提升1位,奖励2万元,最高奖金额度8万元。
4﹒特别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授予特别奖:
(1)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是指在本年度引进投资性公司、研发中心、地区总部,及当年引进首次来津投资的财富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且完成注册、按照法定期限出资的;
(2)引进重大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3)在企业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特别奖奖励金额为5万元。
5﹒服务奖。评价得分前10名的单位,授予服务奖。服务奖每名奖励5万元。
(二)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受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在直接使用外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受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五、组织实施
直接使用外资评价奖励工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评价结果的汇总、评价分值的计算、评价奖励工作的指导检查。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使用外资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积极组织实施。对在直接使用外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根据评价办法和得分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研究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奖。
附件:天津市直接使用外资质量综合评价表
天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直接使用外资质量综合评价表
1.强制性指标(环境及能源综合指标):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标准,对各区域环境保护及能源节约利用的情况进行评价。本指标为强制性指标,不作分值计算,凡不达标的区域,即视为不合格,不能参加直接使用外资质量评价。
2.评价指标:本组指标包括“综合质量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满分100分,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评价合格。
(1)综合质量指标:本组指标为计分指标,满分70分。
评价内容及指标
数据来源
计算公式
评价标准
分值
产业导向
外资批准证书统计系统数据
当年新批和增资鼓励类的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本区域当年合同外资额×100%
比重在50%以上
10
比重在40%以上
8
比重在30%以上
6
比重在20%以上
4
比重在10%以上
2
规模以上项目比重
外资批准证书统计系统数据
当年新批及增资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合同外资额/本区域当年合同外资额×100%
比重在50%以上
12
比重在40%以上
8
比重在30%以上
6
比重在20%以上
4
比重在10%以上
2
注册率
外资批准证书统计系统数据及工商登记注册系统数据
当年新批外资项目申领营业执照数量/本区域当年新批外资数量×100%
比重在90%以上
6
比重在80%以上
4
比重在70%以上
3
比重在60%以上
2
比重在50%以上
1
资金到位率
外资批准证书统计系统数据及工商登记注册系统数据
当年新批及增资项目实际到位金额/本区域合同外资额×100%
比重在30%以上
12
比重在20%以上
8
比重在15%以上
6
比重在10%以上
4
比重在5%以上
2
投资强度
外资批准证书统计系统数据及土地部门的数据
新批外资工业项目投资总额之和/当年外资工业项目用地总量之和
三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
每平方米800美元
10
每平方米600美元
8
每平方米500美元
6
每平方米400美元
4
每平方米300美元
2
其他区域
每平方米500美元
10
每平方米400美元
8
每平方米350美元
6
每平方米300美元
4
每平方米260美元
2
实际直接使用外资
工商部门注册资本缴付系统数据
(本区域本年实际直接使用外资额-上年实际直接使用外资额)/上年实际使用外资额×100%
增幅30%以上
增加额2亿美元以上
20
增加额8千万以上至2亿美元
16
增加额3千万以上至8千万美元
14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上至3千万美元
12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下
10
增幅25%以上
增加额2亿美元以上
18
增加额8千万以上至2亿美元
14
增加额3千万以上至8千万美元
12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上至3千万美元
10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下
8
增幅20%以上
增加额2亿美元以上
16
增加额8千万以上至2亿美元
12
增加额3千万以上至8千万美元
10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上至3千万美元
8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下
6
增幅15%以上
增加额2亿美元以上
14
增加额8千万以上至2亿美元
10
增加额3千万以上至8千万美元
8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上至3千万美元
6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下
4
增幅10%以上
增加额2亿美元以上
10
增加额8千万以上至2亿美元
8
增加额3千万以上至8千万美元
6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上至3千万美元
4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下
2
增幅5%以上
增加额2亿美元以上
6
增加额8千万以上至2亿美元
4
增加额3千万以上至8千万美元
3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上至3千万美元
2
增加额1千万美元以下
1
(2)经济效益指标:本组指标为计分指标,满分30分。
评价内容及指标
数据来源
计算公式
评价标准
分值
销售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效益统计系统数据
(当年外资企业销售收入-上年外资企业销售收入)/上年外资企业销售收入×100%
增幅30%以上
5
增幅20%以上
4
增幅15%以上
3
增幅10%以上
2
增幅5%以上
1
利润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效益统计系统数据
(当年外资企业利润总额-上年外资企业利润总额)/上年外资企业利润总额×100%
增幅30%以上
5
增幅20%以上
4
增幅15%以上
3
增幅10%以上
2
增幅5%以上
1
税收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效益统计系统数据
(当年外资企业税收总额-上年外资企业税收总额)/上年外资企业税收总额×100%
增幅30%以上
5
增幅20%以上
4
增幅15%以上
3
增幅10%以上
2
增幅5%以上
1
出口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效益统计系统数据
(当年外资企业出口总额-上年外资企业出口总额)/上年外资企业出口总额×100%
增幅30%以上
5
增幅20%以上
4
增幅15%以上
3
增幅10%以上
2
增幅5%以上
1
就业人数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效益统计系统数据
(当年外资企业就业人数-上年外资企业就业人数)/上年外资企业就业人数×100%
增幅30%以上
5
增幅20%以上
4
增幅15%以上
3
增幅10%以上
2
增幅5%以上
1
土地利用效益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效益统计系统数据及土地部门数据
当年外资企业工业产值/外资工业项目实际用地面积
40亿元/平方公里
5
30亿元/平方公里
4
20亿元/平方公里
3
15亿元/平方公里
2
10亿元/平方公里
1
3.加分指标:根据各区域实际引进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数量进行分值计算,申报项目须经市外商投资办公室确认后方可作为评分依据。如一单体项目在各单项指标中出现分值兼得情况的,取单项最高得分计算,不得累计计算。
评价内容及指标
数据来源
计算方法
投资者知名度
外资批准证书统计系统数据及有关权威机构发布数据
每引进1家首次在津投资的世界500强得8分
每引进1家在津已投资的世界500强得6分(不含增资项目)
每引进1家未在津投资的世界行业排名前10名的投资者得5分
每引进1家已在津投资的世界行业排名前10名的投资者得3分(不含增资项目)
地区总部
批准证书统计系统
每设立1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得10分
研发中心
批准证书统计系统
每设立1个中外合资、合作的独立研发中心得6分,每设立1个独资的独立研发中心得4分
在合资合作企业内设立1个非独立研发中心得5分,在独资企业内设立1个非独立研发中心得3分
总分计算:总分=评价指标得分(含综合质量指标及经济效益指标)+加分指标得分。
注释:1.本体系指标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2.市内六区不参加“投资强度指标”和“土地利用效益指标”的考核,在计算总分时取其他区域上述两指标平均得分计算。
3.上述项目以注册地为准,不得交叉。
天津市2009年度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精神,充分发挥各区县、各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国内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经济增长放缓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按照"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要求,大力引进更多的国内大公司地区总部、研发机构和营销中心,注重引进规模大、带动性强、技术水平高、影响长远的"三高"(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项目,创新招商模式,扩大招商规模,提高招商质量,实现招商工作质的提高,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评价及奖励原则
坚持又好又快的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国内市场和国内资金,努力开创全市对内开放工作的新格局;建立、完善鼓励先进的工作机制,注重提高招商质量,进一步推动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全市方方面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主动服务,真正使天津成为对国内资本最具吸引力的地区。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本办法所称国内招商引资,是指中国境内、天津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法人和自然人对在津兴办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城市功能定位的项目所进行的投资。
(二)评价对象。
国内招商引资评价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
(三)评价内容。
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综合设立以下各项评价指标,市经协办根据各项指标加权得分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1.评价指标的构成与主要内容。
包括当年国内招商引资工作效果评价、引进500强优势企业工作效果评价和当年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质量评价三项指标。其中当年国内招商引资工作效果评价和引进500强优势企业工作效果评价两项指标以绝对数为依据,当年国内招商引资质量评价指标重点考察招商引资的结构,以相对量为依据。各分项指标解释为:
(1)引资规模:按照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国内招商引资评价与统计工作的意见》(津协发〔2007〕143号)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后的数据,每季度对国内招商引资项目当季实际到位额进行评价、打分。
(2)新引进项目情况:指当年新引进的项目数,不包括原项目继续投入和增资的项目。
(3)新引进项目到位额:指引资规模中当年新引进项目的资金到位额,不包括原项目继续投入和增资部分。
(4)引进500强项目数:按照《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附件1)规定确认的引进国内500强企业数量。
(5)引进500强到位额:按照《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规定确认的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的资金到位额。
(6)产业导向:为相对量,指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资金到位额占本区域全部项目资金到位额的比重,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是指符合全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各区域"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行业等。
(7)规模项目比重:为相对量,指到位额在亿元以上项目资金到位额占本区域全部项目资金到位额的比重。
(8)对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为相对量,指本区域国内招商引资到位额占该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其中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各区域统计局协助提供。
上述八项二级指标的计算公式、权重及分值计算详见附件2。
2.指标计算。
测算各个评价对象八项二级指标的完成数据,并分别进行排序,每个单位以其对应完成数据占全市该指标完成数据最高值的比重来分别计算得分,公式为:
本区域二级指标完成数据
评价指标得分=-----------------------------------------×权重
全市该指标完成数据的最高值
(四)指标确认。
国内招商引资各项评价指标内容主要来自各单位通过"天津市国内招商引资网上直报系统"并依据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国内招商引资评价与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有关规定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确认。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奖励共设先进奖、升位奖、特别奖、鼓励奖、服务奖五个奖项。
1﹒先进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金奖每名奖励金额25万元,银奖每名奖励金额20万元,铜奖每名奖励金额15万元。各评价对象依其最后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排名最高的获金奖,排名第二、第三的获银奖,排名第四、第五、第六的获铜奖。
2﹒升位奖。凡完成全年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且未获先进奖的区县,较上年排名提升1位,奖励2万元;提升2位,奖励4万元;提升3位,奖励6万元;提升4位及以上,奖励8万元。
3﹒特别奖。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授予特别奖:
(1)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是指依据《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的规定,在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单位;
(2)引进重大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包括我市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在引进内资重大项目或国内500强优势企业中发挥作用明显、贡献突出的单位;
(3)在为企业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特别奖奖励金额为5万元。
4﹒鼓励奖。凡完成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并达到全市目标增幅、但未获得先进奖的区县,授予鼓励奖,每名奖励4万元。
5﹒服务奖。为奖励对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服务奖。通过市统计局千户企业调查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对部门行政效能综合考评,经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定,对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中得分前10名的单位,授予服务奖。服务奖每名奖励5万元。
(二)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受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在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受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五、组织实施
全市国内招商引资评价工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对内开放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全市国内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评价指标各项数据的汇总、审核与督查指导工作。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积极组织实施。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办法和排名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奖。
附件:1.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
2.天津市国内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评价表(略)
天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
(一)投资者身份认定: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应是属于《500强优势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虽未列入《500强优势企业名录》,但属投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符合我市"十一五"期间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地企业;在津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性总部的外地企业。
(二)投资行为认定: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必须在津注册企业或投资项目,注册企业必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在天津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投资项目必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工或者2009年1月1日以后在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新项目。
(三)投资规模认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属于在津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性总部的项目,按照《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6号)的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二、须报送的有关材料
(一)国内500强优势企业在津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外地投资方不属于《500强优势企业名录》的企业,须提供外地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规模、主要产品或经营范围等)和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二)与我市有关方面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复印件;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天津市2009年度对外贸易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外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8〕65号)精神,充分调动全市各区县、各部门推动外贸发展和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市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难得的历史性机遇,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要求,大力调整外贸结构,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提高对外贸易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评价及奖励原则
结合我市外贸发展现状和发展方向,在保持较快发展速度的基础上,强调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强发展后劲,引导各区域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各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市外贸经营环境,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口岸城市外贸服务功能。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及内容。
对外贸易评价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评价内容包括:评价对象外贸进出口情况。
(二)评价标准。
按照科学性、引导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从规模、结构和质量等方面设立以下各项指标,由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1﹒指标构成。
(1)规模指标:包括出口指标,进口指标。
(2)结构和质量指标:包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指标,一般贸易出口指标,内资企业出口指标,进出口实绩企业数量指标,进出口额超亿美元企业数量指标,出口品牌建设指标。
(3)约束指标: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标准,凡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不达标的评价对象不能参加评价。
上述各项指标的评价标准和得分计算办法详见附件。
2﹒指标计算。
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测算各个评价对象各项指标完成数据,按照评价标准和得分计算办法,测算出评价对象各项指标的得分,最后综合得分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奖励共设先进奖、升位奖、鼓励奖、特别奖、服务奖五个奖项。
1﹒先进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金奖每名奖励金额25万元,银奖每名奖励金额20万元,铜奖每名奖励金额15万元。各评价对象依其最后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排名最高的获金奖,排名第二、第三的获银奖,排名第四、第五、第六的获铜奖。如综合得分相同,当年出口实绩比上年增幅高的评价对象排名在前。
2﹒升位奖。凡完成当年对外贸易工作目标但未获得先进奖的评价对象,其排名位次较上年上升的,授予升位奖。较上年排名每提升1位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8万元。
3﹒鼓励奖。凡完成当年对外贸易工作目标但未获得先进奖的评价对象,授予鼓励奖,每名奖励4万元。
4﹒特别奖。对促进全市外贸发展和服务进出口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授予特别奖,每名奖励5万元。
5﹒服务奖。为奖励对全市外贸工作做出贡献的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服务奖。通过市统计局千户企业调查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对部门行政效能综合考评,经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定后授予。服务奖每名奖励5万元。
(二)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受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在外贸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受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五、组织实施
对外贸易评价奖励工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评价结果的汇总、评价分值的计算、评价奖励工作的指导督查。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外贸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积极组织实施。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根据评价办法和得分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研究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奖。
附件:天津市对外贸易评价指标评分标准
天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对外贸易评价指标评分标准
指标类型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规模
指标
出口
当年实绩比上年每增长1个百分点
0.5(最高30分)
对全市出口增长贡献率每个百分点
1.5
完成当年全市外贸出口工作目标分解指标
5
进口
当年实绩比上年每增长1个百分点
0.5(最高20分)
对全市进口增长贡献率每个百分点
0.5
结构和质量指标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占本区域出口比重比上年每增长1个百分点
0.5(最高15分)
一般贸易出口
占本区域出口比重比上年每增长1个百分点
0.5(最高15分)
内资企业出口
占本区域出口比重比上年每增长1个百分点
0.5(最高15分)
进出口实绩企业数量
当年进出口实绩企业数量比上年每增长1个百分点
0.5(最高15分)
新增进出口额超亿美元企业数量
当年每新增加1家
1
出口品牌建设
拥有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每个
5
拥有“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每个
1
注:1.每项指标的数值均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到整数位。
2.出口增长贡献率=区域出口净增额/全市出口净增额×100%。
3.进口增长贡献率=区域进口净增额/全市进口净增额×100%。
4.出口品牌建设指标中拥有“中国出口名牌”和“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同一品牌不重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