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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琼国税函[2008]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8]6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对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顺延至4月15日。

二、个人利息储蓄存款所得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0日。

三、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通告工作,确保纳税人周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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