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补充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州政办发[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各县市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州政办发〔2007〕18号)精神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达5个月。今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提高了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为确保新增补助资金最大限度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落实财政补助政策。2008年,新农合筹资规模为8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30元/人·年,其中省级21元、州级4.5元、县市级4.5元;农民个人缴费10元/人·年。各县市要按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将配套补助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6月20日前足额拨付到县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二、强化基金分类管理。2008年,继续实行“住院统筹+家庭门诊账户+特殊慢性病门诊”的补偿模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风险基金、家庭门诊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应保持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历年风险基金结余没有达到今年筹集基金总额10%的县市,今年统一提足到10%;家庭门诊账户基金按各县市年初提取的标准执行;风险基金、家庭门诊账户基金提取后余下的部分,全部预算给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包括住院补助基金和其他补助基金(含定额住院分娩、特殊慢性病门诊等补偿基金),年度统筹基金结余率要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的10%以内。 三、调整住院补偿方案。2008年,州内一、二、三级医院和省级医院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和600元,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分别提高到65%、55%、40%和35%以内;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提高到25000元以内。 四、严格控制住院费用。一是控制次均住院费用。一般卫生院(含防保型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分别控制在400元至600元、700元至900元;县市级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分别控制在2500元至2800元、2000元至2300元、900至1200元;州人民医院、州肿瘤医院、州精神病院、州荣复医院、州中医院、州妇幼保健院分别控制在5500元、4500元、3500元、3500元、2600元、2500元以内。县市辖区内医院的次均住院费用由县市按以上标准自行确定。二是控制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推行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价廉。 五、强化服务行为监管。执行医疗服务保证金制度,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当年预算给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助资金总额的10%向定点医疗机构收取或扣除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总体考评情况,于次年一季度予以兑付。 六、实行实施方案审核报备制度。各县市要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并形成方案草案,于5月底前报经州卫生局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定;省卫生厅审定后,由县市卫生局提交县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行文公布,再报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通知出台前已经住院补偿的农民予以追补。 八、凡本通知没有规定的,继续执行州政办发〔2007〕18号文件相关规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