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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大古铁路有限公司执行有关收费政策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大古铁路有限公司执行有关收费政策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8]17号)


宁夏大古铁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取消大古铁路公司支付大坝电厂铁路运输补偿费的请示》(大古铁字[2007]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你公司“申请取消宁价经发[1995]163号文件中有关大坝电厂每吨0.25元汽车运输改火车运输补偿费的规定”,经调查了解,此项规定是在大古铁路运营初期,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近年来虽然许多因素已发生了变化,但在新的政策没有出台以前,大古铁路公司支付大坝电厂运输补偿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特此批复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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