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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8)


【颁发部门】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宁劳社失管 [2008]1号、宁财社 [2008]1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失管 [2008]1号、宁财社 [2008]18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06号)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严格按省政府规定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适当发放生活补贴的紧急通知》(苏劳社明电[2008]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对象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即市本级和五县区)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二、市区和江宁区继续执行“三挂钩一照顾”的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表一:
市区江宁区累计缴费时间计发标准(元)
第1 - 12个月第13 - 18个月第19 - 24个月
满1年不满10年547533518
满10年不满20年574558542
满20年以上601584566


表二:

原六合县 原江浦县
溧水县高淳县
计发标准(元)
430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四、有关事项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主动接收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按规定交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同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

(三)大龄失业人员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仍按宁政发[2006]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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