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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困难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职工医疗保险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延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延政办发[2008]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困难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职工医疗保险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直困难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职工医疗保险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市直困难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职工医疗保险补助暂行办法
(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延安市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补助的范围和补助对象是:特困国有企业、困难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不含并轨人员)。

第三条 停产、半停产一年以上的市直国有特困企业、特困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人由市财政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4%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划入大病互助基金,不建个人门诊账户,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互助医疗待遇。若用人单位再每人缴纳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的医保费(个人承担2%),职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个人门诊帐户、住院医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四条 连续三年生产经营亏损的市直国有困难企业、困难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人由市财政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25%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位按缴费基数1.75%的比例自筹单位应缴部分。其中:4%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划入大病互助基金,不建立个人门诊帐户,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互助医疗待遇。若用人单位再每人缴纳缴费基数4%的医保费(个人承担2%),其职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个人门诊帐户、住院、大病互助医疗待遇。

第五条 市直国有困难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人由市财政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4%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划入大病互助基金,退休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住院和大病互助医疗待遇。另外,从市直医保基金中,按照上年度退休人员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4.5%的标准建立个人门诊帐户,用于退休人员门诊医疗。

第六条 国有关闭破产和停产、半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为特困企业,连续三年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为困难企业。市直国有特困企业、困难企业、国有特困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困难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核定。每年11月底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委、编办、监察局、审计局组成的认定小组负责,按照单位申报、主管局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人数、财政部门审核生产经营盈亏情况,市编办审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性质、人数,认定小组集体审核确认的工作程序进行认定。市监察局、审计局对认定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直国有特困企业、困难企业、特困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困难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划入市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医保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单位自筹部分不到位的,不能享受财政补助。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负责市直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医保费征缴、证卡发放、待遇支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直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补助办法。财政困难的可不建立个人帐户,但必须确保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院医疗待遇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8年参保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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