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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文字号】 黑政法发[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
(黑政法发〔2008〕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中关于“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的要求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1993年省政府令第4号,以下简称省政府4号令)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对各市(地)政府(行署)(以下简称市地)和中、省直各有关单位2007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备案审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7年度,省政府法制办共受理备案规范性文件485件。其中,市地共制发265件(含哈尔滨市政府规章29件和齐齐哈尔市政府规章5件),比上一年度减少了2件,按时上报备案率为93.2%,比上一年度上升了16.8个百分点;中、省直有关单位共制发220件,比上一年度减少了3件,按时上报备案率为48.2%,比上一年度下降了2.9个百分点。在2007年度发布规范性文件的13个市地和29个中、省直有关单位中,于2008年1月底之前将2007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的有28个,按时报备率为66.7%,比上一年度增加了46.3个百分点(见附件)。
从总体情况看,2007年以来,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各市地制发规范性文件后依法报送备案的意识有所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规范率、报备及时率、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上报率均有较大提高,备案报告、备案份数等较之过去有所规范,13个市地规范性文件目录全部按时报送备查。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黑河和大兴安岭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及时率达100%。与市地相比,中、省直有关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较低,个别单位与2006年相比有所下降。同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法厅等14个单位未按照规定将2007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有的单位仍积攒规范性文件,采取分期报备或者一次性集中报备的方式。在目标责任制检查中还发现个别单位仍存在有件不备或者漏备等现象,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失去了备案监督的作用。
2007年,我省的备案工作在组织建设和示范点单位建设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大庆和双鸭山市政府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在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中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室,并配备了专职人员,进一步强化了备案审查工作。望奎县作为国务院法制办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工作扎实有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在全国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点工作座谈会上望奎县长汇报了本县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领导的高度评价。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纠正情况
经依法审查市地及中、省直有关单位上报备案的485件规范性文件,有3个市和3个省直单位发布的11件规范性文件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占全部备案文件总数的2.3%,与2006年相比,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总数有所下降。其共性问题有:一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有的规范性文件在无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设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罚款数额超出了上位法规定的额度。二是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的规范性文件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外义务;有的规范性文件变许可为审批、核准、备案等形式;还有的规范性文件在上位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之外,增设许可条件。三是超越法定权限。有的规范性文件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规定了商城、超市、旅馆、饭店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有的规范性文件擅自规定减免土地年租金。这些规定或者影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针对有的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经我办备案审查指出后,多数发文机关能够及时纠正,或重新修改发布新的文件,或废止问题文件。但仍有个别发文机关行动迟缓,如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第三季度经审查指出的问题文件,经多次督促,直至2008年2月才得以纠正。

三、下步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政府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从源头上杜绝利用“红头文件”乱设处罚、许可、收费等违法行为,规范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地和中、省直有关单位一定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确定、责任落实。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各市地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三项制度:一是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对文件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代表本机关行使内部监督职能作用;二是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三是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严格执行备案时限,认真落实备案制度。各市地和中、省直有关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文件发布15日内及时报备。同时,要认真执行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备查制度,各市地和中、省直有关单位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查。
(四)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继续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要坚决依法纠正。同时,还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对违法文件落实目标责任追究,从根本上保证行政管理源头合法,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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