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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10]1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中秋、国庆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等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节日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部署,做好中秋、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2010年的中秋、国庆休假时间相对较长,同时,处于旅游旺季,也是生产经营活动旺季,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时段。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职责,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别是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到组织、制度、措施、资金、责任人同步落实,全力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深入扎实开展集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0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好全市集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和中秋、国庆前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隐患排查整改措施的落实,认真梳理分析当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紧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暂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跟踪落实、限期整改;对隐患严重、不能确保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 一是各级安监、煤炭部门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73号)和2010年8月25日市委专题会议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委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加强复产督促指导的紧急通知》(市府办发电〔2010〕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治生产安全事故的整改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电〔2010〕1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是各级公安、交通、农机管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交通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把“车况例检和出站门检”关,强化客车运行途中的安全监控,严厉打击农用机车违法载人等行为。 三是各级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电〔2010〕11号)和正在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专项督查工作的要求,加强对重点消防监控单位的监管,深入抓好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等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场所和化工企业、加油站(库)、城市燃气等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旅游景点、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以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的,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深入,确保全市各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在中秋、国庆期间,全市各层次的专职、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进入临战状态,同时要充实人员、备齐抢险救援装备和物资,组织实施演练,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 五、严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重大活动及长假期间值班制度及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调度、协调和指挥,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异常情况要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报告。请各县、特区、区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2010年9月27日前将国庆长假值班表报市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各县、特区、区于2010年10月8日12时前将国庆长假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传真至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224363,传真:8264551),市安委办汇总后上报省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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