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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园里·香榭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哈价经发[2010]1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尔滨市滨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公园里·香榭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为确保居民进户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根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计费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序号 项目 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
1 综合管理费 一级 0.37
2 公共区域秩序费 一级 0.25
3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费 一级 0.22
4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 一级 0.05
5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 高层    
多层 一级 0.21
  合计 高层    
多层   1.10
鉴于你单位已与业主约定的收费标准,同意你单位实际按照居民住宅:多层:1.0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待业主大会成立后,双方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批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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