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松北糖厂棚改项目就地安置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哈价经发[2010]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松北区糖厂社区棚改项目就地回迁安置小区物业服务申请 》收悉。为确保居民进户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根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计费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序号 |
项目 |
物业服务等级 |
收费标准 |
| 1 |
综合管理费 |
二级 |
0.27 |
| 2 |
公共区域秩序费 |
一级 |
0.25 |
| 3 |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费 |
二级 |
0.22 |
| 4 |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 |
二级 |
0.04 |
| 5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 |
高层 |
一级 |
0.25 |
| 多层 |
|
|
| |
合计 |
高层 |
|
1.03 |
| 多层 |
|
|
上述收费标准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不得上浮,物业服务企业在实际服务中如未达到上述服务等级,应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二、住宅电梯收费
按照《 哈尔滨市普通住宅电梯收费指导价格 》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
本批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