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立汇·美罗湾(一、二、三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哈价经发[2010]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辰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报立汇·美罗湾(一、二、三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为确保居民进户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根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计费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 序号 |
项目 |
物业服务等级 |
收费标准 |
| 1 |
综合管理费 |
三级 |
0.18 |
| 2 |
公共区域秩序费 |
四级 |
0.05 |
| 3 |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费 |
二级 |
0.17 |
| 4 |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 |
三级 |
0.03 |
| 5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 |
高层 |
三级 |
0.15 |
| 多层 |
三级 |
0.13 |
| |
合计 |
高层 |
|
0.58 |
| 多层 |
|
0.56 |
鉴于你单位在居民进户时,已与业主约定了收费标准,同意你单位按申请的居民住宅:高层:0.58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0.46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收费,待业主大会成立后,双方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
二、住宅电梯收费:
按照《哈尔滨市普通住宅电梯收费指导价格》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室内停车场(位),其停车服务收费(综合服务费)按照哈价发[2008]27号的规定暂按每车位每月100元收取,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批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