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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产业跨市转出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发〔2010〕8号)的精神,鼓励珠三角地区推动企业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转移,省财政从省产业转移奖励资金25亿元中安排3亿元,设立省珠三角地区政府产业跨市转出奖励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产业跨市转出的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是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个市。 第三条 资金使用应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公平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地级以上市政府奖励名单。 (二)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中成绩突出的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政府。 第六条 对2010年、2011年、2012年度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中名列前两位的珠三角地级以上市政府,省财政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按每市5000万元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三章 资金审核、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情况,提出拟奖励珠三角地级以上市政府名单报省政府审批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计划。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各市按规定统筹用于产业转移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 第十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考核和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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