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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落实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颁发部门】 葫芦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葫政发[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落实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葫政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7年,为大力推进社会化消防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2007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一年来,各签状单位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消防工作责任状落实工作,立足主体职能,创新工作举措,圆满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在省政府组织的考核中取得了较好成绩,进一步提升了我市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和灭火救援力量建设水平,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我市消防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07年度在落实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2个县(市)区、3个市直部门予以表彰,以资鼓励。

一、落实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先进县(市)区
连山区人民政府
建昌县人民政府

二、落实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先进市直部门
市财政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广播电视局
以上先进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创佳绩。同时,市政府号召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以受到表彰的单位为榜样,加倍努力,扎实工作,为推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全面发展、建设和谐葫芦岛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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