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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水家园、延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8]1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水家园、延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发改收费字[2008]136号)


大连铁道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认定山水家园、延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依据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意山水家园、延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你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山水家园、延安小区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50元。

接到本批复后,你单位须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此批复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执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须到市发展改革委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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