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3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2008年全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008年全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3月)
(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3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完成2008年全盟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地采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开采行为,关闭淘汰工艺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实现全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在 2007年关闭152户非煤矿山企业的基础上,2008年关闭85户非煤矿山企业。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及关闭对象
(一)整治重点。在巩固 2007年以打击取缔非法和违法、关小关差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成果基础上,2008年要以资源整合和扶优扶强为重点,以资源整合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全盟各地区要在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加大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山的专项整治力度,凡是2007年发生过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均列为2008年专项整治的重点。2008年凡是发生1至2人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3至6个月;凡是发生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6至12个月。在整治期间擅自生产的、整改不合格或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整治内容。从完善基础条件逐步转向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深入贯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结合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工作,以建设安全标准化矿山(矿井)为主要内容开展专项整治。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中,凡是没有达到安全标准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列为整改对象。
(三)关闭对象。2008年重点关闭铁、锰、有色金属以及石灰岩、硅石、石膏、萤石、饰面石材等重要非金属矿山企业;重点关闭机械通风不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采矿山企业;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不按规定履行“三同时”和污染环境经整改仍不符合环保政策的矿山企业;强制推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采石场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手续。
三、整改原则
(一)坚持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1户企业的原则;
(二)坚持扶优扶强,提高本质安全的原则;
(三)坚持机械通风专项整治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原则;
(四)坚持尾矿库专项整治中存在重大隐患的、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原则;
(五)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再按新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的原则;
(六)坚持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原则。
四、整治阶段及时间安排2008年全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制定方案和调查摸底(3月1日至4月30日)。根据专项整治目标,行署确定了2008年全盟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关闭企业任务数(见附表)。各地区要在 3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同时,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落实具体整合和整改方案。制定机械通风验收标准,对地采矿山机械通风落实情况逐户进行验收(机械通风回头看验收情况报盟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凡是机械通风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列入专项整治重点企业。
第二阶段 深化整治(5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区要进一步推进深化整治工作,落实关闭任务,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拟关闭企业名单,并于2008年6月25日前报盟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阶段 实施关闭(7月1日至8月31日)。7月初,行署将派出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进一步落实整治关闭任务;8月份,各地区对拟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阶段 总结验收(9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区要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行署将派出工作组检查验收专项整治工作。
五、关闭取缔的标准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取缔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二)相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工商许可、火工品使用存储许可和供电等相关的证照和审查审批手续。
(三)停止供应电力,切断并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四)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五)由国土、经委等相关部门负责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遣散从业人员。
(六)予以关闭的尾矿库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闭库手续。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48号)要求及2008年全盟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效能,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目标任务的实现。苏尼特右旗、锡林浩特市、白旗、黄旗和西乌旗、多伦县等旗县市的整治任务落实情况,盟里将重点予以督促检查。 (二)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配合,坚持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研究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协调,综合治理。各地要把专项整治与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结合起来,促进矿业整体安全水平的提升;把专项整治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起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结合起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四)督促检查,保证质量。根据工作安排和要求,盟里将抽调国土、安监、经委、发改委、公安、监察、电力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督查验收组,按照关闭取缔的标准,对各地专项整治和关闭取缔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各地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2008年全盟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关闭企业目标任务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