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烟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建后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郴州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郴州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后管护,确保建成项目的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办〔2007〕32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行政区域内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烟基项目)的建后管护,包括2005年前各县(区)烟草部门投资建成的烟基项目和2005年后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补贴资金建成的烟基项目。
第三条 烟基项目建后管护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努力实现“以烟叶养工程”的管护目标。
第四条 各产烟县(区)、乡(镇)政府及烟草工作部门负责对烟基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产权和管护组织
第五条 烟基项目产权归属所在地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烟农自建的水窖、水池、烤房等项目,产权归属烟农;由烟草部门投资,村民和村民小组或村委会部分自筹建设的烟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属受益的村民小组或村委会。
第六条 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所有的集体烟基工程,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服务;跨村的项目,由相关村委会按所辖区域分段管护;烟农自建的项目,烟农为该项目管护主体。
第三章 管护方式
第七条 各地要制定项目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明确管护责任,成立由村干部牵头的管护机构,确保工作责任到位、工程设施完好。
第八条 烟农自建的管网、水池、烤房等项目,由烟农自行管护,并做好管网、水池的清淤、保养、清洁和维修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规模小、涉及一个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的项目,由受益的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成立管护小组进行管护。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也可委托承包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负责监督。
第十条 项目规模大、涉及受益农户多或涉及多个自然村、村委会的项目,由乡(镇)政府成立管护队伍进行管护,并制定烟基项目管护实施方案,建立管护制度。
第十一条 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建好的烟基项目承包、租赁管护,由村民小组、村委会或管护小组与承包户或租赁人签订承包合同。通过承包或租赁经营、以养代管等多种形式,发挥项目综合效益,尽可能减轻农户的经济和劳务负担。
第四章 管护制度和责任
第十二条 健全烟基项目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做到“一查、三管、四护”。“一查”,即定期进行巡查。“三管”,即管人、管机械、管牲畜。“四护”,即护边,做到沟边、渠边、塘坝边等不垮塌;护安全,做到水池、水渠等项目有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做到水池、水渠、塘坝等不受污染;护畅通,做到沟渠、管网、烤房等不淤不堵不渗漏。凡损坏烟基项目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各受益村村委会的管护人员(包括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委托的管护人员、烟农民主推荐的管护人员、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专业户、管护小组确定的管护责任人等)必须与管护小组或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管护合同,落实项目管护责任,制定管护人员考核办法,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责任制。
第五章 烟基项目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 烟基项目管护范围
(一)沟渠和排洪渠:沟渠沿沟帮外轮廓线以外0.5米范围,排洪渠沿沟帮外轮廓线以外1米范围;
(二)水池、水窖:池、窖边线外1米范围;
(三)小塘坝:蓄水区最高水位线以上2米范围,拦河坝和泄水道、输水道等建筑物轮廓线外2米范围;
(四)管网:网线两侧0.2米范围和灌桩周围0.3米范围;
(五)机井、提灌站、倒虹吸和渡槽:建筑物轮廓线外2米范围;管道线两侧0.3米范围;
(六)烤房:单座建设的烤房、晾房轮廓线外1米范围,以烤房群建设的为建设用地边界线外2米范围。
第十五条 烟水工程管护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沟渠、塘坝、水池、水窖、管网等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沟渠要及时清理,塘坝要定期进行清淤;烤房要保持清洁、卫生,保证线路、通风口畅通。
第六章 管护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以烟叶养工程”制度,由产烟县(区)财政从当年地税征收的烟叶税中提取0.5-1%的资金,作为烟基项目工程管护资金。建立受益村、村民小组和农户筹资管护制度,由烟基项目受益的村或村民小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集体财力中安排一定的项目管护资金,也可通过“一事一议”方法向受益农户筹措一定的项目管护资金。
第十七条 烟基项目管护资金应在县(区)级财政设立专户,全部用于烟基项目的维修及管护人员的费用开支,确保专款专用,县(区)烟草工作办公室应制定管护资金使用办法,按项目的维护及管护情况给予管护单位适当补贴。县(区)烟草工作办公室和管护单位要建立专用账本,实行专账、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向受益农户收取的烟基项目管护经费,要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张榜公布收支情况,依法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各县(区)烟草工作办公室应定期向本县(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建后管护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管护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建后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