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根据保监会的要求,结合山西辖区实际,山西保监局制定了《山西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信息报送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建立本单位处置保险业内非法集资信息报送制度,落实责任到专门机构和人员。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上报有关信息,确保信息报送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二、信息报送暂时采取发生制。案发后各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以文字形式并填制《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一并尽快上报;未发生案件的可以不报;对误报、漏报、故意瞒报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每月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案件情况,由有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逾期未报,视为“零”发生。 四、报送材料和表格需要加盖公章。紧急报告先以传真形式报送。 山西保监局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报送工作联系部门:法制处; 联系人:秦瑜;联系电话:3345023。 附件:1、山西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 2、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略)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山西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根据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127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山西省辖区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 山西保监局、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山西保监局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 山西保监局应当与地方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的处置、取缔工作,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山西保监局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宣传普及教育计划,并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具体实施。
第七条 山西保监局应建立相应机制,通过信访投诉、媒体监督以及加强与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沟通,及时掌握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
第八条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对分支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保险监管部门。
第九条 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要建立本公司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密切关注行业内外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防止非法集资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中。
第十条 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要指定专门人员和相关机构,通过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和检查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负责对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反应灵敏、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工作体系。
第十一条 山西保监局负责组织辖区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工作。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发现利用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者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的,应当及时向山西保监局书面报告。
山西保监局应当将收集到的本行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及时向保监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省政府采取相应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以文字形式按月、按季度向山西保监局报送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和处置工作情况,并在年终报送全年汇总情况。各机构应当分别在月后、季后、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报告。
对于发生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各保险类机构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以文字形式报送山西保监局,特别重要的应当立即报送。
保监会重点督促案件的处置进展情况,按具体要求报送;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的相关案件情况,在案发后12小时内报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山西保监局将依法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