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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回收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粤经贸民爆[2008]2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回收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的通知
(粤经贸民爆〔2008〕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民爆销售企业:

国防科工委监制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已发放完毕,并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使用,同时我委印制的《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省版销售许可证)失效。经研究,决定回收省版销售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经贸部门回收辖区内民爆销售企业的省版销售许可证,于3月31日前送我委。

二、未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请加紧办理。销售企业必须依法运作,未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分公司必须待两者皆办理完成后才能从事销售活动。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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