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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保山市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的通知


【颁发部门】 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保政发[2008]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保山市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的通知
(保政发〔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和《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市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保山市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李正阳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李新平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张 雷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段学贵 市监察局局长

赵光坤 市人事局局长

罗建国 市审计局局长

徐苏南 市法制局局长

孙兴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

陶晓昌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主任

鲁文明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行政问责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由段学贵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董文荣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由赵光坤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市人事局副局长李永纯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两个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承担市政府实施四项制度的日常工作。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人员自行替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专门发文。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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