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5月12日,四川汶川8.0级特大地震,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震中不少中小学房屋严重破坏和倒塌,师生伤亡严重。为汲取汶川地震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校建筑抗震防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根据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建筑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通知》(教发[2008]19号)和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苏教发[2008]45号)要求,为便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建筑、医院建筑抗震性能排查,省建设厅组织有关院校、科研、设计单位专家编制了《江苏省学校校舍、医院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供各地排查使用。
《江苏省学校校舍、医院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是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gbj11-89)、《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等国家抗震设防、抗震鉴定标准,结合我省中小学房屋建筑和医院建筑抗震设防情况制定的,作为排查的基本技术指导依据。排查工作中,应依据本《导则》条文对照检查有关建筑抗震设防图纸资料和工程实例,对难以准确界定的工程和技术问题或本《导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尚应参照国家有关抗震规范、标准,进行检查,作出排查结论,确保检查质量。
一、适用范围
1.江苏省范围内学校校舍、医院建筑的抗震安全隐患排查。
2.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区的建筑;9度建筑宜进行抗震鉴定。
二、工作方法及依据标准
1.工作方法
在对建筑物相关资料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现场检查建筑物现状与原始资料及相关规范符合程度、施工质量和使用维护状况、建筑结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能力等因素,对建筑物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对需进一步深入鉴定的建筑提出抗震鉴定的要求。
2.依据标准
(1)抗震设防烈度:建筑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确定。当乡镇的设防烈度与所在区县的设防烈度不同时,乡镇的设防烈度就高处理。
(2)抗震设防分类:学校校舍按乙类建筑,医院建筑按现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确定。
(3)排查项目内容的评定:2001年及以前建造的建筑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相关条款执行。2002年及以后建造的建筑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相关条款执行。
(4)排查方法和项目内容:参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三、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分级程序
1、当所排查建筑无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和工程验收文件等技术性文件时,应进行必要的测绘,也可直接判定需进行抗震鉴定。
2、当2001年及以前建造建筑的结构类型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或2002年及以后建造建筑的结构类型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相关要求,或结构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则直接判定该建筑物须进行抗震加固或采取其它措施。
3、现场检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直接判定建筑物须进行抗震鉴定或采取其它措施:
(1)、建筑物结构实体与设计图纸多项明显不符合时;
(2)、建筑物主体结构曾遭受灾害且结构受损较严重或已明显老化时;
(3)、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时;
(4)、使用过程中有较重大的擅自拆改建等情况,且分析表明对抗震不利时;
(5)、建筑物整体性连接构造和抗震构造措施存在多项不符合要求时;
(6)、其他对抗震不利的情况。
4、9度设防区的建筑物,建议进行抗震鉴定。
四、排查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应调查的项目内容
1、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用途等。
2、建筑物的责任主体:包括产权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建筑物档案资料:包括勘探报告、设计文件(图纸及变更)、竣工资料(竣工图、施工资料)、工程验收文件,若曾改造或加固,也应包括相关的技术文件。
4、建筑物的使用状况:了解使用期内曾遭受的灾害情况及维修、加固、改造等情况。
(二)现场检查项目内容及要求
1、场地、地基与基础
1.1 场 地
(1) 6、7度区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表1.1 场地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 地 段 类 别 | 地质、地形、地貌 |
| 有利地段 |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
| 不利地段 |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
| 危险地段 |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
| 墙体类别 | 墙体厚度(mm)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
| 实心粘土砖墙 | ≥240 | 24 | 八 | 22 | 七 | 19 | 六 | 13 | 四 |
| 180 | 16 | 五 | 16 | 五 | 13 | 四 | 10 | 三 | |
| 多孔砖墙 | 180~240 | 16 | 五 | 16 | 五 | 13 | 四 | 10 | 三 |
| 空心粘土砖墙 | 420 | 19 | 六 | 19 | 六 | 13 | 四 | 10 | 三 |
| 300 | 10 | 三 | 10 | 三 | 10 | 三 | |||
| 粘土砖空斗墙 | 240 | 10 | 三 | 10 | 三 | 10 | 三 | ||
| 砼中型空心砌块墙 | ≥240 | 19 | 六 | 19 | 六 | 13 | 四 | ||
| 砼小型空心砌块墙 | ≥240 | 22 | 七 | 22 | 七 | 16 | 五 | ||
| 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墙 | ≥240 | 19 | 六 | 19 | 六 | 13 | 四 | ||
| 180~240 | 16 | 五 | 16 | 五 | 10 | 三 | |||
| 楼、屋盖类别 | 墙体类别 | 墙体厚度 | 6.、7度 | 8度 | 9度 |
| 现浇成装配整体式混凝土 | 砖实心墙 | ≥240 | 15 | 15 | 11 |
| 其他墙体 | ≥180 | 13 | 10 | ||
| 装配式混凝土 | 砖实心墙 | ≥240 | 11 | 11 | 7 |
| 其他墙体 | ≥180 | 10 | 7 | ||
| 木、砖拱 | 砖实心墙 | ≥240 | 7 | 7 | 4 |
| 位置和配筋量 | 7度 | 8度 | 9度 | |
| 屋盖 | 外墙 | 除层数为二层的预制板或有木望板、木龙骨吊顶时,均应有 | 均应有 | 均应有 |
| 内墙 | 同外墙,且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6m |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2m |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8m | |
| 楼盖 | 外墙 |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 | 横墙间距大于8m时,每层应有,横墙间距不大于8m层数超过三层时,应隔层有 | 层数超过二层且横墙间距大于4m时,每层均应有 |
| 内墙 |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6m |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2m |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8m | |
| 配筋量 | 4φ8 | 4φ10 | 4φ12 | |
| 房屋层数 | 设置的部位 | ||||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 四、五 | 三、四 | 二、三 | 外墙四角;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 7 、8 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 | |
| 六~八 | 五、六 | 四 | 二 |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7~9 度时,楼及电梯间的四角 | |
| 七 | 五、六 | 三、四 |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7~9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9 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 ||
| 检 查 内 容 | 烈 度 | |||
| 6 | 7 | 8 | 9 | |
| 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 | √ | √ | √ | √ |
| 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 | √ | √ | √ | |
| 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析、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 | √ | √ | ||
| 结 构 类 型 | 烈 度 | |||
| 6 | 7 | 8 | 9 | |
| 框架结构(填充墙框架) | 60 | 55 | 45 | 25 |
| 框 架-抗 震 墙 结 构 | 130 | 120 | 100 | 50 |
| 抗 震 墙 结 构 | 130 | 120 | 100 | 60 |
| 楼、屋盖类型 | 烈度 | |||
| 6 | 7 | 8 | 9 | |
| 现浇或迭合梁板 | 4.0 | 4.0 | 3.0 | 2.0 |
| 装配式楼盖 | 3.0 | 3.0 | 2.5 | 不宜采用 |
| 框支层现浇梁板 | 2.5 | 2.5 | 2.0 | 不应采用 |
| 6 | 7 | 8 | 9 | |
| 厚度(mm) | ≥180 | ≥180 | ≥180 | ≥240 |
| 砂浆强度等级 | ≥m2.5 | ≥m2.5 | ≥m2.5 | ≥m5 |
| 检 查 内 容 | 烈度 | |||
| 6 | 7 | 8 | 9 | |
| 检查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横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和纵向窗间墙宽度 | √ | √ | √ | √ |
| 检查圈梁和其他连接构造 | √ | √ | √ | |
| 检查框架的配筋 | √ | √ | ||
| 房 屋 类 型 | 墙 体厚 度(mm) | 烈度 | |||||||
| 6 | 7 | 8 | 9 | ||||||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
| 底层框架砖房 | ≥240 | 19 | 六 | 19 | 六 | 16 | 五 | 11 | 三 |
| 180 | 13 | 四 | 13 | 四 | 10 | 三 | 7 | 二 | |
| 底层内框架砖房 | ≥240 | 13 | 四 | 13 | 四 | 10 | 三 | ||
| 180 | 7 | 二 | 7 | 二 | 7 | 二 | |||
|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 | ≥240 | 16 | 五 | 16 | 五 | 14 | 四 | 7 | 二 |
|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 | ≥240 | 14 | 四 | 14 | 四 | 11 | 三 | 不宜采用 | |
| 房屋类型 | 烈度 | ||||
| 6 | 7 | 8 | 9 | ||
| 底层框架砖房 | 上部各层 | 同本技术导则2.2相关规定 | |||
| 底层 | 25 | 21 | 18 | 15 | |
| 底层内框架砖房 | 18 | 18 | 15 | 11 | |
|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 | 30 | 30 | 30 | 20 | |
|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 | 同本技术导则2.2相关规定 | ||||
| 1. 一般规定 | |||||||||||||||||||||||||||||||
| 房屋高度 | 墙体厚度 | ||||||||||||||||||||||||||||||
| 房屋层数 | 墙体类别 | ||||||||||||||||||||||||||||||
| 注:①房屋层数不包括全地下室和出屋顶小房间;层高不宜超过4m。②房屋高度系指室外地坪到檐口高度,半地下室可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③房屋上、下部分墙体类别不同,按上部墙体类别确定。 | |||||||||||||||||||||||||||||||
| 外观和内在质量 | 墙体不空臌、无严重酥碱和明显闪歪 | 是 否 不详 | |||||||||||||||||||||||||||||
|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部位无明显裂缝 | 是 否 不详 | ||||||||||||||||||||||||||||||
|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蛀和严重开裂 | 是 否 不详 | ||||||||||||||||||||||||||||||
| 混凝土梁柱及其节点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锈蚀 | 是 否 不详 | ||||||||||||||||||||||||||||||
| 主体结构混凝土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和歪扭 | 是 否 不详 | ||||||||||||||||||||||||||||||
| 2. 上部主体结构2.1 结构体系 | |||||||||||||||||||||||||||||||
| 房屋实际高宽比不宜大于2.2 | 是 否 | 抗震横墙最大间距 | |||||||||||||||||||||||||||||
| 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情况 | 均匀 不均匀 | 立面高度变化层数 | |||||||||||||||||||||||||||||
| 楼层质心和计算刚心位置 | 基本重合不重合 | 同层楼板标最大高差 | |||||||||||||||||||||||||||||
| 2.2 承重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 |||||||||||||||||||||||||||||||
| 材料实际强度等级 | 砖 | 砌块 | 砌筑砂浆 | ||||||||||||||||||||||||||||
| 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5。 | 是否 | ||||||||||||||||||||||||||||||
|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当7度时超过三层或8、9度时不宜低于m1;砌块墙体不宜低于m2.5。 | 是否 | ||||||||||||||||||||||||||||||
| 2.3 整体性连接构造2.3.1 纵横墙交接处连接 | |||||||||||||||||||||||||||||||
| 墙体平面内布置应闭合 | 是 否 | ||||||||||||||||||||||||||||||
| 纵横墙连接处墙体内无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 | 是 否 | ||||||||||||||||||||||||||||||
| 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拉结钢筋或芯柱配筋应符合标准要求 | 是 否 | ||||||||||||||||||||||||||||||
| 2.3.2 楼、屋盖的连接 | |||||||||||||||||||||||||||||||
| 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座浆 | 是 否 | 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 | 是 否 | ||||||||||||||||||||||||||||
| 预制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 是 否 | 楼、屋盖的最小支承长度 | |||||||||||||||||||||||||||||
|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人字屋架,隔开间有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 | 是 否 | ||||||||||||||||||||||||||||||
| 2.4 圈梁与构造柱 | |||||||||||||||||||||||||||||||
| 2.4.1 构造柱的布置 | |||||||||||||||||||||||||||||||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构造柱设置部位 | |||||||||||||||||||||||||||
| 四、五 | 三、四 | 二、三 | 7 、8 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 | ||||||||||||||||||||||||||||
| 六~八 | 五、六 | 四 | 二 |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7~9 度时,楼及电梯间的四角 | |||||||||||||||||||||||||||
| 七 | 五、六 | 三、四 |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7 ~9 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9 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 ||||||||||||||||||||||||||||
| 各烈度均适用 | 外墙四角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较大洞口两侧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 ||||||||||||||||||||||||||||||
| 2.4.2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 | |||||||||||||||||||||||||||||||
|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 有圈梁 无圈梁 | ||||||||||||||||||||||||||||||
| 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 | 布置位置 | 屋盖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 |||||||||||||||||||||||||||||
| 配 筋 量 | 截面高度 | mm | |||||||||||||||||||||||||||||
| 纵横墙最大圈梁水平间距 | |||||||||||||||||||||||||||||||
| 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 | 每层均应有圈梁 | 是 否 | 截面高度 | mm | |||||||||||||||||||||||||||
| 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 | |||||||||||||||||||||||||||||||
| 砖拱楼、屋盖房屋 | 每层所有内外墙均应有圈梁 | 是否 | |||||||||||||||||||||||||||||
| 圈梁承受砖拱楼、屋盖的推力时,配筋量不应少于4ф2 是 否 | |||||||||||||||||||||||||||||||
| 其他 | 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 | 是 否 | 楼盖处可为钢筋砖圈梁 | 有 无 | |||||||||||||||||||||||||||
| 2.5 房屋易局部倒塌部位及连接2.5.1 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长度和连接 | |||||||||||||||||||||||||||||||
| 承重的门窗间墙的最小宽度 | |||||||||||||||||||||||||||||||
|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 |||||||||||||||||||||||||||||||
| 支承大于5m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口的最小距离 | |||||||||||||||||||||||||||||||
|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口的最小距离 | |||||||||||||||||||||||||||||||
| 楼梯间及门厅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的支承长度 | |||||||||||||||||||||||||||||||
| 出屋面的小房间的砌筑砂浆强度(8度/9度) | |||||||||||||||||||||||||||||||
| 2.5.2 非结构构件的构造 | |||||||||||||||||||||||||||||||
| 隔墙与两侧墙体应有拉结 | 是 否 | ||||||||||||||||||||||||||||||
| 长度大于5.1m或高度大于3m时,隔墙与梁板应有连接 | 是 否 | ||||||||||||||||||||||||||||||
| 非刚性结构房屋女儿墙和门脸出屋面高度 | |||||||||||||||||||||||||||||||
| 刚性结构房屋女儿墙和门脸出屋面高度 | |||||||||||||||||||||||||||||||
| 出屋面小烟囱再出入口或临街处的防倒塌措施 | 有 无 | ||||||||||||||||||||||||||||||
| 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的稳定措施 | 有 无 | ||||||||||||||||||||||||||||||
| 3 结论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较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一般: 该建筑多项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建议进行抗震鉴定。差: 该建筑无抗震加固价值,建议拆除。备注:在符合的选项内打“√” | |||||||||||||||||||||||||||||||
| 专家签名 | 日期 | 年 月 日 | |||||||||||||||||||||||||||||
| 1. 基本情况 | |||||||
| 结构类型 | 房屋高度(mm) | ||||||
| 房屋层数 | |||||||
| 2. 上部主体结构 | |||||||
| 房 屋总高度 | 是否符合表2.3.2相关规定。 | 是 否 不详 | |||||
| 结构形式 | 框架结构宜为双向框架,装配式框架宜有整浇节点,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 | 是 否 不详 | |||||
| 结构体型的规则性 | 建筑的平、立面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楼层不宜错层。 | 是 否 不详 | |||||
| 轴线位置 | 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梁与柱或柱与抗震墙的中线宜重合,框架梁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不宜大于柱宽的1/4。 | 是 否 不详 | |||||
| 抗震墙布置 | 钢筋砼抗震墙或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之间楼、屋盖的长宽比宜符合表2.3.6规定。 | 是 否 不详 | |||||
| 框架-抗震墙结 构 | 抗震墙的设置符合2.3.7规定相关要求。 | 是 否 不详 | |||||
| 框架结构 | 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且应符合2.3.8规定要求。 | 是 否 不详 | |||||
| 抗震墙结构 | 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2.3.9规定要求。 | 是 否 不详 | |||||
| 框 架 梁截面尺寸 | 梁截面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柱宽的1/2;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4;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 是 否 不详 | |||||
| 框 架 柱截面尺寸 | 柱截面的宽度不宜小于300mm;柱净高与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不宜小于4。 | 是 否 不详 | |||||
| 抗震墙结构 | 一、二级抗震墙各墙肢应设置翼墙、端柱或暗柱等边缘构件,暗柱的截面范围为1.5-2倍的抗震墙厚度,翼墙的截面范围为暗柱及其两侧各不超过2倍翼墙厚度。 | 是 否 不详 | |||||
| 抗震墙结构 | 两端有翼墙或端柱的抗震墙墙板厚度,一级不应小于160 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0,二、三级不应小于14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5。 | 是 否 不详 | |||||
| 非结构构件 |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宜符合2.3.8规定要求。 | 是 否 不详 | |||||
| 外观质量 | 梁、柱及节点主要受力部位的混凝土不应有受力钢筋露筋或锈蚀、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剥落等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的裂缝;连接部位不应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 是 否 不详 | |||||
| 主体结构混凝土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和歪扭。 | |||||||
| 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 |||||||
| 实际材料强度 | 梁、柱及节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一级框架不宜低于c30,其余不宜低于c20; | 是 否 不详 | |||||
| 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 | |||||||
| 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中型砌块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不宜低于mu5,砌块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 |||||||
| 结构变更情况 | (1)建筑物变更应由专业设计与施工;(2)变更后的结构应符合上述相关条款的要求,或已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 是 否 不详 | |||||
| 遭受灾害情况 | (1)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受损鉴定,且经过专业设计与施工;(2)处理后的结构应符合上述相关条款的要求,或已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 是 否 不详 | |||||
| 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 4. 结 论 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 较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 一般: 该建筑多项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建议进行抗震鉴定。 差: 该建筑无抗震加固价值,建议拆除。备注:在符合的选项内打“√” | |||||||
| 专 家签 名 | 日期 | 年 月日 | |||||
| 1. 基本情况 | |||||||
| 结构类型 | 房屋高度(mm) | ||||||
| 房屋层数 | |||||||
| 2. 上部主体结构 | |||||||
| 总高度及层数 |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2.4.2的规定。 | 是 否 不详 | |||||
| 抗震横墙间距 |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2.4.3-1的规定。 | 是 否 不详 | |||||
|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抗震墙布置 |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应沿纵横两方向对称布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且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7度时不应大于3,8、9度时不应大于2,抗震墙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墙,6、7度时可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粘土砖墙或混凝土小砌块墙; | 是 否 不详 | |||||
| 内框架砖房 | 内框架砖房的纵向窗间墙的宽度,不宜小于1.5m。8、9度时,厚度为240 mm的抗震墙应有墙垛。 | 是 否 不详 | |||||
| 砖抗震墙 |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40 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2.5,8、9度时,不应低于m5。 | 是 否 不详 | |||||
| 整体性连接构 造 | 是否符合2.4.4相关条款的规定。 | 是 否 不详 | |||||
| 非结构构件 |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宜符合2.3.8规定要求。 | 是 否 不详 | |||||
| 外观质量 | 梁、柱及节点主要受力部位的混凝土不应有受力钢筋露筋或锈蚀、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剥落等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的裂缝;连接部位不应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 是 否 不详 | |||||
| 主体结构混凝土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和歪扭。 | |||||||
| 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 |||||||
| 实际材料强度 | 梁、柱及节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一级框架不宜低于c30,其余不宜低于c20; | 是 否 不详 | |||||
| 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 | |||||||
| 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中型砌块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不宜低于mu5,砌块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 |||||||
| 结构变更情况 | (1)建筑物变更应由专业设计与施工;(2)变更后的结构应符合上述相关条款的要求,或已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 是 否 不详 | |||||
| 遭受灾害情况 | (1)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受损鉴定,且经过专业设计与施工;(2)处理后的结构应符合上述相关条款的要求,或已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 是 否 不详 | |||||
| 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 4. 结 论 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 较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 一般: 该建筑多项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建议进行抗震鉴定。 差: 该建筑无抗震加固价值,建议拆除。 备注:在符合的选项内打“√” | |||||||
| 专 家签 名 | 日期 | 年 月日 | |||||
| 1 一般规定本鉴定表适用于8度及以下地区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 |||||||||
| 房屋高度(≤6m) | 房屋层数(≤2层) | ||||||||
| 外观和内在质量 | 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庇病; | 是 否 | |||||||
| 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 | 是 否 | ||||||||
| 木构架无倾斜或歪闪 | 是 否 | ||||||||
| 墙体无空臌、酥碱、歪闪和明显裂缝。 | 是 否 | ||||||||
| 2整体布置和构造 | |||||||||
| 木结构房屋的平面布置是否有拐角或突出 | 是 否 | ||||||||
| 同一房屋是否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 是 否 | ||||||||
| 房屋两端是否有屋架支撑 | 是 否 | ||||||||
| 在每一纵向柱列间是否设置了1~2道剪刀撑或斜撑。 | 是 否 | ||||||||
| 围护墙是否与木结构可靠拉结 | 是 否 | ||||||||
| 围护墙是否贴砌在木柱外侧或半包柱 | 是 否 | ||||||||
| 3 房屋易局部倒塌部位及连接 | |||||||||
| 楼房的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是否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 | 是 否 | ||||||||
| 抹灰顶棚是否有明显的下垂 | 是 否 | ||||||||
| 抹面层或墙面装饰是否有松动、离臌 | 是 否 | ||||||||
| 屋面瓦尤其是檐口瓦是否有下滑; | 是 否 | ||||||||
| 3 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 |||||||||
| 4 结论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较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一般: 该建筑多项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建议进行抗震鉴定。差: 该建筑无抗震加固价值,建议拆除。备注:在符合的选项内打“√” | |||||||||
| 专家签名 | 日期 | 年 月日 | |||||||
| 1 一般规定本鉴定表适用于8度以下地区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夯土墙及毛石、毛料石墙体承重的下列村镇房屋:单层的土墙、毛石墙房屋,不超过二层的灰土墙房屋,不超过三层的毛料石墙房屋。 | |||||||||
| 房屋层高(≤3m) | 房屋层数 | 其它基本情况 | |||||||
| 外观和内在质量 | 墙体无明显裂缝和歪闪; | 是 否 | |||||||
| 梁(柁)、屋架、檩、椽等天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等 | 是 否 | ||||||||
| 土墙的防潮碱草不腐烂 | 是 否 | ||||||||
| 2整体布置和构造 | |||||||||
| 同一房屋是否有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 | 是 否 | ||||||||
| 墙体布置是否均匀,每开间是否有横墙 | 是 否 | ||||||||
| 房屋立面是否有错层 | 是 否 | ||||||||
| 楼盖的木龙骨间是否有剪刀撑 | 是 否 | ||||||||
| 大梁是否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 | 是 否 | ||||||||
| 土墙房屋的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墙体是否被烟道削弱, | 是 否 | ||||||||
| 砖抱角的土石墙,砖与土坯、石块之间是否有可靠连接 | 是 否 | ||||||||
| 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及内外墙交接处是否设有构造柱 | 是 否 | ||||||||
| 多层土石墙房屋每层是否设有圈梁 | 是 否 | ||||||||
| 3 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 |||||||||
| 4 结论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较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一般: 该建筑多项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建议进行抗震鉴定。差: 该建筑无抗震加固价值,建议拆除。备注:在符合的选项内打“√” | |||||||||
| 专家签名 | 日期 | 年月日 | |||||||
| 1场地 | ||||||
| 场地类别 | i类 ii类 ⅲ类 iv类 | 场地影响 | 有利 不利 危险 不详 | |||
| 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排查(6度/7度) | 进行 不进行 | |||||
| 注: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2地基和基础 | ||||||
| 地基基础现状 | 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 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 | |||||
| 地基基础现状鉴定 | 无严重静载缺陷 有严重静载缺陷,需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 |||||
| 因待排查建筑为丁类建筑,故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6度时各类建筑, 7度时地基基础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 8、9度时,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因待排查建筑存在(为) ,故需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注: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的地基基础,可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鉴定。 | ||||||
| 3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
| 专家签名 | 日期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