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市容环境“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8]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门前四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4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四包”是指: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硬化、包美化亮化、包环境秩序。(以下简称“门前四包”)
“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应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区管理单位、居民住户、集贸市场、早(夜)市及摊点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和业主(以下称责任单位和业主),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
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的义务。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实施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负责与辖区内各责任单位和业主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各镇、街道办事处为“门前四包”责任状工作落实的承办部门。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和责任区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工商、建设、园林绿化、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第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各责任单位和业主应当承担以下“门前四包”责任制:
(一)包环境卫生。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要求自备废弃物容器,垃圾实行袋装;保持责任区地面清洁,及时清除痰迹、纸屑、果皮、烟头等各种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积冰,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等行为。
(二)包绿化硬化。负责划定责任区内除市政、园林硬化绿化以外的绿化和地面硬化。及时制止、举报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向绿地和树坑内倾倒污物等行为。
(三)包美化亮化。负责清除划定责任区内建筑物或公用设施上的乱贴、乱挂、乱写、乱喷等现象,清洗整修建筑立面;商招店招、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符合城市管理要求;保持亮化设施完好。
(四)包环境秩序。负责划定责任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有义务制止乱停、乱放行为。制止责任区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督促责任区内停放的车辆相对集中、整齐有序,严禁侵占盲人道,并保持盲道畅通,制止无效及时向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反映,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查处。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以外,由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社区通过制定居民公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搞好住宅门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社会环境秩序。
第五条 “门前四包”责任制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管理原则,各区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在“门前四包”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和能动性,进一步构建起“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缝隙的“门前四包”工作局面。
除应由各责任单位和业主承担的“门前四包”责任以外的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责任区由环卫、市政、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的划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应由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对工作不及时、效果不明显等影响“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的各责任单位和业主,应按照责任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和业主“门前四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各责任单位和业主“门前四包”责任区范围划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划定。责任范围包括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包括该单位建筑物立面、墙基或围墙至人行道侧石以内,左右至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无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的左右各补延3米。责任范围之外,居民社区也应按“门前四包”的要求做好工作。
(二)各责任单位和业主“门前四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旁出租的门面房的“门前四包”责任原则上由承租者负责。产权所有者与承租者应将“门前四包”责任制纳入租赁合同,并载明其责任,承租者未尽责任的由产权者负责。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和业主要在各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年度落实签定“门前四包”责任状,并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自觉接受责任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和业主要确定一名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区内的日常维护管理,自觉接受责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查处占道经营、店外作业及门前乱停、乱放、乱倒污水等现象,及时处理“门前四包”责任单位反映的破坏环卫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等行为。
公安、工商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协调、协助“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
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维护好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排水设施和其它市政设施,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反映损害道路排水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以及门前乱挖掘等事件。
园林绿化部门做好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反映损坏花草树木等事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建筑工地、装修施工噪音污染的管理,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和业主反映的由于噪音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等事件。
第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和业主及当事人违反本办法,不履行“门前四包”义务或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责任区域内的垃圾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清除收集运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或者焚烧垃圾的,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任区域内建(构)筑物,不能保持整洁、美观,或者在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墙或公共设施上有乱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任单位或业主应及时制止和举报,未制止和未举报的,责任单位或业主应在限期内清除,对不清除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侵占绿化带和草坪,向门前绿地及树坑倾倒垃圾、污水以及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责任区内建(构)筑物上违章搭建或堆放杂物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责任区内经常有店外作业、占道经营(占盲人道)有碍交通秩序的,执法人员应通知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损坏责任区内各类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外,并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责任区内乱停放车辆的,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责任区内对经常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文明单位,市、区文明办可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对不文明行为向社会曝光。
(九)责任单位或业主没有及时清扫责任区内的积雪、积冰或清扫不彻底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当事人处10元罚款。
(十一)在责任区内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生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影响环境秩序的,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在主要街路两侧进行拆迁和装修时,拆迁和装修单位或业主是“门前四包”责任人,拆迁和装修时应设置围挡,保持周围卫生清洁。不按规定设置的,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责任区内该由责任人硬化的任务未按时完成或不履行硬化任务的;责任人损害道路附属设施不及时进行补缺或修复的,除处责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外,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硬化任务。
(十四)城市居民住宅临街、巷立面禁止破墙开店,擅自破墙开店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委托他人为其恢复原状,其费用由住户负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不服从“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理或处罚;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乌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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