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3010”工程项目推进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8]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3010”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确定项目认定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南昌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实施工业重大项目(“3010”工程)的意见》(洪发[2007]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010”工程项目是指经市“3010”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纳入考核实施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或30亿元以上(总投资允许相差10%,下同)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其中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30亿元以下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简称“10”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简称“30”工程项目(注:工程项目总投资是指项目建设总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第三条 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3010”工程项目推进、协调、服务、考核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市“3010”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提出项目的申报受理与认定意见、有关问题的梳理、跟踪服务与考核及对领导小组协调的工作在落实中督查督办等工作。
第四条 单个“3010”工程项目界定要求:
一、时间要求
在本市区域内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影响本市生态环境,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项目总投资达10亿元或30亿元的重大工业项目。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工程起止年限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年或5年,且首期投资额分别应达到总投资的1/3。
二、项目要求
项目总投资和实施期限符合上款条件的工业生产项目:
1、工业新上项目(含引进的外资,内资新上项目);
2、企业原地技术改造或扩建项目;
3、在本市范围内退城进郊搬迁改造工业项目(项目总投资为新增建设投资,不含利用原有资产);
4、属于主要靠县区自身努力做工作而落户本区域的央企或省属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中央、省、市主导安排的项目不予认定)。
第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3010”工程项目必须先行向办公室申报,经认定方可纳入本县区、开发区开工项目和考核项目,并享受市“3010”工程项目优惠政策支持。办公室对项目申报实行全年受理,适时集中组织认定。
第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开工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引进项目需提供投资协议复印件);
2、核准或备案材料(含用地预审或许可、环评、安评及批复等材料);
3、属新引进的项目,还需提交“投资协议”复印件。
第七条 办公室收到县区申报材料后,在申报县区和企业的配合下进行现场核实,然后整理汇总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会议研究确定是否认定为“3010”工程考核项目。
第八条 在“3010”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将重点落实四项机制: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牵头责任落实机制,每个项目都有县区领导牵头挂点;重大问题落实过程报告机制,办公室每月要编印简报;重大项目督查督办跟踪问效机制,办公室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督查督办工作。对重大项目实施过程或市领导现场办公解决的重大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将重点督查落实情况。
第九条 对“3010”工程项目需提请市或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县区、开发区应认真梳理,做好前期衔接工作,及时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呈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以召开“3010”工程项目专题协调、现场办公等方式协调解决,有关县区或部门必须按协调的要求限时落实到位。
第十条 对确认为市“3010”工程的开工项目,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应加强沟通与协作,经常深入项目建设单位,了解项目实施进度与存在的问题,切实主动地做好服务与协调,推进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单位要求县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办公室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对协调情况进行核查,对推诿、拖延、不作为的市直部门、县区、开发区,一经查实,将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原则上,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由相关县区、开发区分管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参加的项目调度会;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由县区、开发区主要领导参加的项目推进情况通报与小结会,及时沟通和了解“3010”工程项目推进情况,分析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检查督促协调问题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做法。
第十二条 凡纳入考核的“3010”工程开工项目,各县区、开发区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月报送“3010”工程项目调度月报表(每个月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办公室),经办公室核查落实后报市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三条 对纳入考核的开工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核实、核查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督查。对达不到“3010”工程项目考核进度要求或不能按期竣工投产的项目予以淘汰,将其退出“3010”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凡“3010”工程项目整体竣工后,各县区、开发区应及时将项目竣工情况(含实际完成总投资、生产纲领、预计项目年新增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及有功人员名单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对有关情况及数据核实后报领导小组,以便对项目进行最终考核及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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