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境外就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发文字号】 吉劳社际字[2008]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境外就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吉劳社际字〔2008〕99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

针对当前境外就业突发事件频发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组织出境行为和全省境外就业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出境就业活动,维护广大群众及出境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精神,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联合开展出境就业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劳动保障部批准成立的43家合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及各类办理出境就业业务的机构及其出境就业行为。

二、检查内容

各合法中介机构组织人员出境行为情况,主要包括中介机构是否按规定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境外就业项目是否可靠,出境人员手续是否规范,出国人员培训、管理是否到位等;中介机构诚信经营情况;严厉打击未取得合法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取缔合法出境就业服务机构擅自委托招聘、培训和组织人员出境的单位。

三、活动时间

3月24日至4月30日

四、方法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方法步骤是: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4日至3月28日)。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要对本次活动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此次活动,增强合法出境就业的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出境就业行为,维护我省出境就业秩序,保护出境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地方自查阶段(3月29日至4月20日)。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按照省里的总体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境外就业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于4月10日前将检查报告报省劳动保障厅国际合作处。同时,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也要认真进行自查,于4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厅国际合作处。

(三)联合督查阶段(4月21日至4月25日)。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厅和工商局将在地方检查和中介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组成联合工作组赴部分市州就境外就业工作进行联合督查。

(四)总结通报阶段(4月26日至4月30日)。专项检查活动结束后,省联合工作组将在中介机构自查、各地联合检查的基础上,对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写出专项检查报告,针对此次检查活动中所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

五、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由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厅、工商局成立专项检查活动联合工作组,工作组由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申奉澈任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李祥、省工商局副局长关景富任副组长;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国际合作处,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部门及各中介机构要充分认识这次开展出境就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的开展。

(二)搞好宣传,自我规范。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要按照宣传发动阶段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宣传和学习境外就业方面的政策法规,使广大群众切实增强合法出境就业的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出境就业行为,维护我省出境就业秩序。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要精心组织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上下联动,充分沟通,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务求实效。

联系人:刘志峰

联系电话:0431-88690629 传真:0431-88671196

电子邮箱:ldtlzf@sina.com

省劳动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