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政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
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已经结束。为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7]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 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宣传自治区和我市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国家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认清当前我市安置就业形势,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来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 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它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民政安置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下达安置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和自治区驻来机构、企事业单位,市内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政策,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个退役士兵3万至5万元的标准支付,作为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二) 要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推动安置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建立自谋职业安置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及时足额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高度重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就业招聘会和技能培训班,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技能,所需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要严格执行有关安置政策规定
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2条婚恋规定的除外),允许易地安置。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内跨地级市安置的,必须报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对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即桂政发[2007]51号文规定的相关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接收企业,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四)要认真做好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劳动力转移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劳动致富。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训、开发和使用工作,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三、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完成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和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来宾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狠抓落实,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在解决保障重点安置对象安排就业、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和扶助农村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等方面的问题,确保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于200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克服困难,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