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4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毕署办发〔2007〕11号)精神,进一步巩固2007年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成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行署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1日到6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用工的个体工商户),重点是县(市、区)、乡(镇)、村(居)无证照生产的小煤窑、小砖厂、非煤小矿山、小作坊、转销煤场等。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用工单位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二)外来务工人员是否已由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并核发《暂住证》;
(三)用工单位是否到劳动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四)是否有使用童工和未按国家规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现象;
(五)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防害防护;
(六)有无拖欠工资问题,工资支付是否公开、透明并坚持按月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七)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帐;
(八)用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此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统一行动,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辖区范围内的用工单位要进行地毯式清理排查,建立用工单位台帐,依法规范用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地、县(市、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工商、国土、安监、卫生、监察等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毕署办发〔2007〕11号文件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搞好协调配合,统一开展执法检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
(三)突出重点领域整治。坚持“边检查、边纠正”,“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抓好对小煤窑、小砖厂、非煤小矿山、小作坊以及其它劳动密集型企业(含民办生产的用工单位,有用工的个体工商户)的清理排查。对非法生产的用工单位,要依法取缔;对合法用工单位存在的违法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培养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建筑工地、矿山企业等劳动密集场所,要通过设立劳动维权标识、发放维权手册等形式,加大劳动维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劳动保障部门要开通网上维权服务、公布维权举报电话,畅通维权服务渠道。
(五)加强社会监督。大力开展劳动维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提高群众知晓率,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积极开展对劳动用工正反典型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督促检查。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地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全程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到位、问题严重的地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也要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全面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于2008年6月28日前上报地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易科,联系电话:2187056)。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