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号)精神,和我市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带来明显影响的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标准
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胜利经济开发区)由180元提高到220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由152元提高到192元;其他乡镇由110元提高到150元。
二、资金筹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所增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市、区(县)财政按7:3比例承担。
三、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将其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抚顺的重要措施,确保顺利实施,在2008年4月1日前完成原有低保对象提高标准工作。
2. 进一步规范低保动态管理。各县、区要以规范家庭收入核算为重点,在新的城市低保标准确定后,对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着重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实行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应享受的低保金额;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停止保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