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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2号)精神,全面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早安排、早动手、思路创新、精心组织”的总体思路,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从2008年1月份开始至2010年底结束,分为准备、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应用4个阶段,共需3年时间完成。

(一)准备阶段(2008年1月-12月)。组建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普查试点、培训、宣传动员、清查摸底、编制行政区划代码、经费筹措及物质准备。

(二)普查登记阶段(2009年1月-4月)。普查现场登记、复核、查缺补漏。

(三)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5月-9月)。普查资料编码、数据录入、审核、编辑、数据汇总和上报。

(四)普查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12月)。发布公报、编印资料、开展分析研究、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和工作总结表彰。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原则开展普查。各级政府是普查的实施主体,要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普查办公室;各社区、村委会成立经济普查小组,设专人具体负责。各主管部门、系统、企业(集团)公司和规模(限额)以上单位(包括总公司、连锁总店、规模较大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普查机构,抽调人员具体负责。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纵向四级和横向涵盖范围广的普查组织体系,保障普查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二)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实施方案的制定、培训、摸底、入户调查、数据处理、资料编印和综合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调经费保障工作;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配合入户调查工作;市编办负责协调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名录;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提供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提供所属行业的单位名录;市建委负责协调提供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资料;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宣传动员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

(三)宣传动员。经济普查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宣传栏等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并重点搞好宣传月活动,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普查人员的抽调。经济普查涉及全市各行业、各单位,需要抽调大量的普查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县(市)、区政府负责选调和配备,并做好培训工作。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和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县(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积极选送具有会计、统计或其他相关知识和责任心较强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并保证普查期间原单位的各种待遇不变。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志愿者积极参加普查工作。

(五)坚持依法普查。全市各类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期、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政府将对普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相应的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27号)要求,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普查工作所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条件,各级政府要切实给予解决,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应用

全市经济普查在登记、数据处理结束,并经过国家、省的审核、验收后,市政府将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数据对社会公布。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共同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并每年进行更新维护,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同时,编辑出版普查年鉴、基本单位名录资料、全市经济发展概览等多种形式的普查资料,重点介绍我市的主导产业、优势产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情况,全面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建设的规模和成就,为工业强市、服务业兴市、县域突破提供分析和监测。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围绕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战略目标,深入进行课题研究,全方位开发和利用普查资料,为我市招商引资、改善民生工作和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服务。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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