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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恒宇·祥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008)


【颁发部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8]15l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恒宇·祥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发改收费字[2008]15l号)


大连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恒宇·祥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依据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经审核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临时服务收费标准顺延至2009年1月20日,即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50元。收费标准顺延期间,你公司应积极协助尽快与业委会签定服务合同,并在收费期期满前两个月到市发展改革委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接到本批复后,你单位须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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