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恒宇·祥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发改收费字[2008]15l号)
大连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恒宇·祥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依据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经审核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临时服务收费标准顺延至2009年1月20日,即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50元。收费标准顺延期间,你公司应积极协助尽快与业委会签定服务合同,并在收费期期满前两个月到市发展改革委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接到本批复后,你单位须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