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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司法局印发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大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司法局印发大连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大司[2008]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大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大委办发〔2008〕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立了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为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序衔接和良性互动,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操作规范。为认真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使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机制中基础地位和独特优势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发挥,现对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不断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我们面对的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暂行办法》的出台,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对调解工作重大意义的理解和认识。一是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新标准。高度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做好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司法行政工作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二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多变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新挑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逐步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和内容复杂化的特征。如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成为摆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和各级调解组织面前的重要课题和紧迫任务。三是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人民调解的简易性、灵活性、亲和性以及低成本等特点和优势,决定了它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独特作用,也决定了它在三大调解中的基础地位。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领会精神实质,充分提高对新时期人民调解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努力探索三大调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新方法、新途径,积极营造个个关注大调解、人人参与大调解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环境。 二、健全组织、扩大覆盖,不断完善调解工作的网络体系和管理方式 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对于人民调解工作来说,必须进一步扩大调解组织网络的覆盖面,健全领导体制,理顺各种关系,实施规范管理,不断打牢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一是实现无盲区覆盖。要对现有的各级各类调委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该调整要及时调整,该充实的要尽快充实,该完善的要逐步完善。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学习借鉴甘井子区抓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建设、沙河口区抓区域性调委会建设、庄河市抓中心组建设的方式和经验,积极探索加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区域性调委会和专业性调委会建设的新套路、新途径,不断扩大覆盖面,逐步消灭死角和盲区,确保人民调解网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同时,要学习推广中山区司法局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做法和经验,积极培育社会化、专业化调解工作室。二是实现规范化运作。在大调解组织体系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界定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细化人民调解工作流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调解、重大纠纷研讨、回访等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加强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发展,努力推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三是实现等级化管理。对人民调解员要普遍进行等级化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员等级化标准,首席调解员、一级调解员、二级调解员、三级调解员的晋级标准和条件要进一步细化、量化,特别是对晋级为首席调解员的要控制数量,从严考核,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和条件。对新招聘的调解员要经过集中培训后,尽快达到三级调解员的水平。对调解工作信息员和调解志愿者要普遍进行登记造册,对只挂名不尽义务的要从名册上删除。 三、主动沟通,搞好协调,不断促进“三大调解”的无缝对接和相互配合 《暂行办法》的出台,既确立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机制中的基础地位,也为人民调解如何搞好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与配合,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一是要明确责任分工。在维护人民调解的独立性、中立性的同时,要更加自觉地接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协助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履行《暂行办法》,参与配合大调解的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正确理解《暂行办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要学习借鉴瓦房店司法局“三调联动”的主要做法和旅顺口区司法局大调解试点工作经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协调,确保大调解机制的及时构建和顺畅运行。二是要组建工作机构。各基层司法所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运转过程中,要自觉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要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立“人民调解窗口”,对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尽量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安(边防)派出所及村、社区警务室设立“警民调解室”,对非警务矛盾纠纷,依法在人民调解的范畴内予以调解。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先期进行调解。探索在矛盾纠纷多发的行政部门、信访部门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室)”,协助调解工作。对于有关行政部门受理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要主动配合支持,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要严格衔接程序。在三大调解衔接互动配合中,要做到程序规范、流转有序,交接清楚、登记详细,依法处理。对各种委托书、协议书、移交书、通知单以及贯彻落实《暂行办法》需要的各种实用文书,市局将参考各区市县的具体做法和使用情况,对各种衔接文书做到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样式统一、内容统一。 四、强化素质、整合资源,努力实现调解能力的逐步提升和不断跨越 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调解员来说,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调解能力建设。调解领域的延伸、调解空间的拓展以及调解壁垒的突破,对我们应对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挑战。一是加强培训、强化素质。要把好选配关,真正把那些觉悟高、素质好、能力强的人员选拔到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要不断扩大知识面,特别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为依法调解打牢基础。要重视实践锻炼和经验积累,从调解实践中增长才干。要加强考核、兑现奖惩,落实各种福利待遇,不断激发调解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二是联络畅通,快速反应。快速反应能力既是调解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抓住机遇,提前介入,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冲突升级的重要途径。法律服务指挥中心要加快职能转换,除了保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信息畅通之外,还要与各区市县大调解领导机构、街道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及相关的人民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保持沟通联系,实行信息共享。12348专线对各职能部门的指令和群众因矛盾纠纷提出的申请和诉求,要迅速分流到相关单位和部门,接到指令的单位和部门要快速反应,立即行动,做到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控制事态、第一时间化解矛盾。三是重在预防,搞好排查。要坚持矛盾纠纷大排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及时发现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搞好民间矛盾纠纷排查的同时,对因行政处理和法院判决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和线索,要高度重视,在采取稳控措施的同时,要按照大调解管理体系和渠道迅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可能引起集体上访、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情况要直接向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汇报。四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司法行政系统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协会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调动自身力量,配合大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引导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调解工作,法律援助部门受理的案件,经审查有可能调解结案的,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调解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在公证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也可以协商调解组织出面解决。五是加大力度,化解纠纷。能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是对调解能力的实际考验。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为解决重大疑难纠纷提供了平台。人民调解员虽然缺乏行政权和司法审判权,但在知晓乡规民约,熟悉风土人情、了解当事人思想情感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积极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和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要在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冲突等新型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中力争有所作为,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使调解能力在化解重大疑难纠纷中得到考验和提高。 五、加强领导,注重实效,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和有序推进 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一是要思想重视,摆正位置。市委、市政府把建立大调解机制作为建设“平安大连”、“法治大连”、“和谐大连”的重要举措,下发文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我们要思想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市县司法局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履行《暂行办法》规定的十项职责,“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动员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构建大调解机制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暂行办法》落到实处。二是要抓住重点,夯实基础。司法所既是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主体,又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还是大调解工作衔接机制的重要一环。要认真贯彻省司法厅关于“垂直管理”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力争在年底前完成“收编”工作,进一步理顺关系。要以落实《暂行办法》为契机,大力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市局拟于第三季度在庄河市召开司法所建设现场会,推进基本建设达标工作,统一工作流程,规范工作制度。并就落实《暂行办法》对司法所提出的六项基本职责,进一步进行细化和量化,为基层司法所参与大调解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考核标准。三是培树典型,推广经验。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可以说是一项开创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市局将选择一个市区街道、一个涉农街道、一个农村乡镇作为构建大调解机制的联系点,通过加强重点指导来推动整体工作。各区市县司法局也要按照市局的模式,确定大调解工作的联系点,及时发现“三调联动”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市局将在年底前召开大调解工作推进会,对大调解机制建设的进展情况进行初步回顾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促进整体提高。四是搞好宣传,扩大影响。要通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的宣传,广泛营造“要和谐,找调解”的舆论氛围;要通过对人民调解典型人物、典型案例的宣传,特别是对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机制中地位、作用的宣传,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渠道化解矛盾纠纷,从而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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