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保证自治区财政部门在我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财预〔2005〕328号),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 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自治区
2.1.1 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 财政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组成人员有:组长:常军政;副组长:云宗元、张华、海风云、杨茂盛、刘义胜、韩树清。
厅内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综合处、条法税政处、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一处、经济建设二处、农牧业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涉外处、监督检查处、农业综合开发办、非税收入管理处、地方金融与债务管理处等; 厅外联系单位包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2.1.3 财政厅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业务主管处为基础,组建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协调指挥机构。各有关处室根据厅领导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2.2 盟市
盟市财政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比照财政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财政厅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财政厅要建立与自治区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3.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自治区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或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财政厅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3.2.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自治区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 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 厅内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财政厅办公室承接,总值班电话为0471-4192222,13754016611,13947196789; 厅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厅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处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财政厅主管处室接到相关的自治区部门或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厅领导。
4.1.2 财政厅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 启动标准
4.2.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 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 自治区相关部门或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财政厅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财政厅可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财政厅会同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属于国家统一税收的,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4.3.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减免政策建议。其中,属于自治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减免事项,由财政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事项,及时向中央有关部门报告。
4.3.3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相关非税收入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4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批。盟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级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同级政府审批。
4.4.2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自治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属于盟市事权的,经费由盟市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4 武警部队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以及武警部队自身处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武警部队应驻地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当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驻地政府负担。
4.4.5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
4.4.6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用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以及向上级财政申请资金等方案,动用预备费或超收经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4.6.1 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 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6.3 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资金调度手续。
4.6.4 紧急情况下,财政厅可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1.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使用中央资金的还要接受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5.1.3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5.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 盟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财政厅。财政厅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1.1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3年,由财政厅组织一次内部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报自治区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
6.1.2 盟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备案。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6.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