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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报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放企业及排放口明细清单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甘环监察发[2008]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报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放企业及排放口明细清单的通知
(甘环监察发〔2008〕11号)


各有关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建设工作,全面掌握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情况,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5号)精神,需对各地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放企业及排放口明细情况和非国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企业及排放口明细情况进行一次详细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填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放企业及排放口明细清单》(附表一)和《非国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企业及排放口明细清单》(附表二),务必于2008年4月2日前,将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gsepi@12369.gov.cn,并将文本材料传真至0931-8418401或邮寄到省环境监察局。

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8〕25号文件及附件在省环境保护局网站环境监察专栏目上,请各地进行下载。

三、省环保局甘环监察发〔2008〕05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下发之后,部分市州已制定并上报了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但仍有一些市州至今未上报实施方案,请务必抓紧抓好实施方案的报送工作。

附表:

一、《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放企业及排放口明细清单》
二、《非国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企业及排放口明细清单》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表一
市(州)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放企业及排放口明细清单(表一)

序号1.企业名称2.地区3.企业类型废 水废 气
4.上年度cod排放量(吨)5.污水排放口总数6.拟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水排放口总数其中9.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污水排放口上年度cod排放量合计(吨)10.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水排放口数量11.上年度so2排放量(吨)12.废气排放口总数13.拟实施自动监控的废气排放口总数其中16.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废气排放口上年度so2排放量合计(吨)17.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水排放口数量
7.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污水排放口数量8.计划新增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污水排放口数量14.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废气排放口数量15.计划新增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废气排放口数量
                  
                  
                  
                  
                  
                  
                  
                  
                  
                  
                  
                  
                  


指标关系:4≧9,5≧6,6=7+8,7≧10,11≧16,12≧13,13=14+15,14≧17
填表说明: 1、企业类型包括:a -- 水(废水排放企业);b -- 气(废气排放企业);c -- 兼有(水、气兼有的排放企业);d -- 污水处理厂。
2、企业类型为a、b或d的,仅需填写相应废水或废气栏。
3、表中拟实施、已安装和计划新增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放口是指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要求安装设备的排放口。

附表二
市(州)非国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企业及排放口明细清单

序号1.企业名称2.地区废水废 气
3.污水排放口总数4.拟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水排放口总数其中7.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水排放口数量8.废气排放口总数9.拟实施自动监控的废气排放口总数其中12.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废气排放口数量
5.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污水排放口数量6.计划新增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污水排放口数量10.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废水排放口数量11.计划新增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污水排放口数量
             
             
             
             
             
             
             
             
             
             
             

指标关系:3≧4,4=5+6,5≧7,8≧9,9=1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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