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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包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包府办发[2008]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8〕2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包头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了指导我市深入扎实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大意义与工作目标
(一)重大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搞好我市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我市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我市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包头市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 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11个重污染行业包括: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16个重点行业包括: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污染调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单元为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普查。
水产养殖业普查范围是以有饲料、渔药、肥料投入的规模养殖单元为对象,针对鱼、虾、贝、蟹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普查。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生产产品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等。
2.农业源:样本的基本情况;产、排污情况;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等。
3.生活源: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机动车污染情况;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4.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包括:伴生放射性产品开采量或冶炼加工量、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产生量;γ辐射空气吸收计量率、总铀、钍-232、镭-226、总α、总β。
5.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铜、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等规定种类。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安排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分级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重点工业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核对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工作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6月--2008年1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制订方案、进行宣传动员,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开展人员培训;组织污染源监测,提交普查所需技术数据;印制各类普查报表、技术规范、普查技术手册;完成普查对象清查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2月--7月):组织开展各排污单位的调查和填报普查表工作,5月初市一级完成第一次上报,6月底完成第二次数据审核、录入。同时普查机构进行抽查审核。
3.总结表彰阶段(2008年8月--2009年):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组织机构。
包头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包头市环保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办公室要求确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协调和具体调查工作,必要时委派专职工作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向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吸收、利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研究成果及力量为污染源普查服务。
(二)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推动本系统参加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政府其他各职能部门有责任提供相关调查信息,辅助完成普查工作。各旗县区政府具体承担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动员各方面资源保证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局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辅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
发改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经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的相关调查工作;
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单位的基本登记信息,会同环保部门共同完成生活源的普查;
公安局协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科技局、科协要充分调动各科研院所及有关行业和技术专家的力量,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相关技术工作。
建委协同做好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等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独立燃烧设施普查;
卫生局负责提供相关单位基本登记信息,会同环保部门共同完成所管行业的普查;
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的普查;
农牧局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税务、供电、水务、质监等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的相关信息,辅助完成相关调查;
(三)工作培训。
对开展全面普查的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组织分级培训,市级负责各旗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普查培训工作根据需要分阶段进行。
(四)质量保证。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要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包头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研究、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重点源的普查、监测,放射源的普查监测和市级负责的其他项目普查,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数据的录入、校核、汇总、加工与建档,各类课题、报告的研究、编写,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旗县区要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安排经费主要用于:该地区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基层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按时拨付。

六、普查成果
根据普查的数据,最后形成总报告、区域分报告,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辐射源、机动车尾气等分报告,包头市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现状图集,进行包头市总量、污染物减排对策、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对策的课题研究。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法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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