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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丽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丽政办发[2008]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丽江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丽江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公安部《关于做好2008年火灾隐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08﹞113号)的要求,为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重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主题,在2007年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采取合法的一切非常规手段,全面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狠抓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坚决纠正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推动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奥运会”期间的消防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专项治理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杨静全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郭松、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柏家良同志担任,成员由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李泽坤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督促、检查、指导、情况收集等日常工作。

三、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卡拉ok厅、录像厅、舞厅、酒吧、游乐厅、网吧、桑拿按摩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或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

4.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5.医院。

6.丽江古城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营业性场所。

7.旅游景点、景区。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人员密集场所,是否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3.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装置、常闭式防火门等消防器材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等设施是否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

5.在建筑物周围是否有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或者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6.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7.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和落实。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完善,是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9.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消防安全培训,是否持证上岗。

四、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时间从3月20日起至7月31日止,分宣传动员、检查摸底、集中整治和督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20日至4月10日)。各县(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专项治理办公室备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向社会公告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措施和要求。同时,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

(二)检查摸底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采取单位自查、行业检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各级商务、教育、文广、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要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相关部门组织检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摸底调查,详细掌握辖区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基本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业主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专项治理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此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的检查。特别是对过去火灾隐患排查中遗留的火灾隐患要抓住不放,坚决整改,对久拖不改或屡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该停业的停业,该取缔的取缔,决不能再留后患。对在此次专项治理中新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期整改。

(四)督查验收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7月1日至2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7月21日至31日,市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7月31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辖区的火灾特点和火灾隐患的突出方面,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科学安排部署,成立以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治理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发动社会各行各业、有关职能部门,抽调精兵强将,要逐一摸清辖区人员密集场所的真实情况,分类管理,确保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消防、安监、建设、商务、教育、文广、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进行处理。同时,有关部门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三条铁规”,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立即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跟踪监督、到期复查,直至彻底整改;对不能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要坚决采取断然措施,依法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符合政府挂牌督办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各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及时查处,由此而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杜绝执法不到位和不作为、乱作为,切实形成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

(四)依靠科技,推广应用。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的决定》,做好消防科研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结合实际,积极向人员密集场所推广应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独立式(家用)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科技新成果,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能力。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努力营造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采取以案说法、跟踪报道等形式,对积极消除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予以正面宣传,对久拖不改的存险单位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被列为这次专项整治范围的单位要切实加强消防知识和逃生常识的宣传力度,消防监督部门要按要求严格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广泛宣传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提高火灾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动员人员密集场所积极投保,促进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者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排查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强化执勤,做好备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紧紧围绕专项治理活动,深入辖区做好“六熟悉”和市政消火栓普查工作,强化训练,加大实地演练的力度,进一步修改、完善灭火预案和水源档案,从思想、组织、装备、训练和预案上切实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及其它事故,能够在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展开、第一时间救人、第一时间控火,提高灭火救援成功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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